QQ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举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1-02-19 浏览次数:2121
原告小徐诉称,自己和小袁曾是同学,毕业后,两人又成了同事。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小袁因经济困难先后几次向小徐借了6300元,每次都出具借条,分别约定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归还借款。不久,小徐离开公司,小袁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他口头借款,先后共计2200元。借款到期后,小徐几次三番地当面或通过QQ等网上聊天工具向小袁催讨,但都没有结果。法庭上小徐拿出了自己和小袁在网上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记录显示 2007年2月16日,小徐和小袁在网上用各自的网名聊天,其中有“等你还钱啊”“下月一定还”“8500元”“恩”等对话。小徐认为,小袁只还了自己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小袁归还其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小袁只承认向小徐借了6300元,并不认可小徐所说的“口头借款2200元”。她认为,聊天记录“缺乏真实性”,虽然小徐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上网名是她本人的网名,但这并不能证明当时聊天的就是其本人,而且这份聊天记录是“经修改过的”。
法院认为,根据小袁出具给小徐的三张借条,可以确认小袁借款6300元的事实。至于口头借款2200元之说,由于小徐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从其本人电脑上复制的打印件,并非原件,而硬盘数据的可修改性决定了小徐还必须证明该聊天记录的整体性,但小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聊天记录这一证据不予采信。
刘律师点评:
上述新闻涉及借款案的争议焦点在于: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本人认为,正如新闻中法院提到的“电脑中直接获取的QQ聊天记录具有可修改性”,因此仅凭这样的证据是无法证明事实的。那么是否有其他补救措施?刘巍律师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二、可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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