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首并不必然量刑从宽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1879
依照刑法对于自首情节的功能定位,自首应属于法定可以从宽的量刑情节。然而对于被告人的最终量刑要综合考虑全案所有情节,周全考虑方显量刑合理。自首只是其中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自首并不必然量刑从宽。首先,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看:“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法条的用语来看,是可以而非应当,同时刑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量刑的一般原则,从此法条可知,量刑决定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多方因素。所以,自首并不必然量刑从宽。
其次,从历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首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但是量刑不只看自首。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对此应理解为,量刑先要看犯罪情节的轻重,不能仅仅看自首情节;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由此可知,只要具有自首情节,就一律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放大了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违背了刑法立法本意。为了正确把握自首的量刑作用,确保宽之有度,两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作以上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当扩大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到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又再次重申了相同的意旨,在此意见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综上可见,从立法及司法的明文规定来看,认定自首并不必然从宽处理。笔者认为:对于法院而言,量刑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自首是可以从轻,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理,其仅是从轻处理的众多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尤其是公诉部门,在作不起诉决定处理案件时,仍应秉承上述理念,自首并不是作不起诉决定的充分条件。公诉人出庭公诉时更应在量刑辩论阶段坚持此理念,并把其作为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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