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毕业证报销学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845
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某区某镇政府公务员秦某,1997年受政府安排到某大学脱产学习,学制3年。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秦某学习期满后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学费。 由于秦某头一年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虽然在临近考试时抱了几天“佛脚”,结果成绩依然很糟糕。成绩发放后,秦某心灰意冷,顿生厌倦,最后决定退学。但没有将退学一事告知单位,谎称自己在努力。领导提醒他拿到毕业证后,可以持证到单位报销学费。为了报账,秦某在1999年11月5日花钱找人办了一个假毕业证。由于单位会计说要学费发票才能报销,秦某还在2000年5月12日找人开了一张假发票,次日,如愿从单位报销1.1万元“学费”。东窗事发后,某区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笔者认为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宜以诈骗罪论处。
一、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基本含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如何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为准确适这一罪名的关键所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是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工作是指从事体力或脑力的劳动。从语义上分析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那么从刑法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呢?笔者认为不能将“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因为,职务是一项工作,“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职权“的含义比”工作“要窄,它仅指担负单位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从逻辑学上讲,”工作“和”职权“是包容关系,即”工作“包容了”职权“。有工作的人才能谈得上有职权,没有工作的人无从谈职权的。反之,有职权的人就一定有工作,有工作的人不一定有职权。但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不是等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立法部门也从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同起来。把利用职务之便等同于利用工作之便,不仅混淆了两者概念内在的区别,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犯罪“是限定性意图。对于”职务“内涵的理解,既不能与”职权“、”公务“画等号,从而导致过窄;也不能与工作条件的便利相混同,从而导致失之过宽。因此,只有根据刑法规定的主体具体情况,才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否则,仅凭主观的想象任意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作出解释,就缺乏可靠的根据。
二、本案中秦某利用的是工作之便,而不是职务之便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由此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贪污罪不可或缺的条件,区分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利用了工作之便,在贪污犯罪的认定中至关重要。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公务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无沦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只要该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利用工作之便,则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身份进出单位等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的掩盖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要求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后者不具有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或者虽有合法经管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但并未利用这种合法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从案情上分析,秦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占有的也是公共财务,表面上看应该是贪污无疑了。实际上,对于本案秦某非法占有1.1万元钱的行为,他虽有国家工作人员是身份,也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他并不经管单位的钱物,即不具有经手、管理单位钱物的职务之便。其次,他因工作关系,熟悉了单位的财物报销流程,明确了需要发票才能报账的工作程序,因此才有了他开假发票报账的非法活动。所以,秦某的虚报行为的得逞,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他也没有职务可以利用,而是利用了工作之便,既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就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混为一谈,造成了定性错误。
三、秦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但是否过追诉时效值得研究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以达到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经取得毕业证的事实,找他人虚开发票报账,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都产生秦某已经毕业,应该报销学费的错觉,从而使秦某骗取公共钱物的行为得以完成,所以秦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