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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行贿、受贿应否同等处罚?

发布时间:2015-05-13 浏览次数:1333


  本期话题: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您认为,行贿犯罪要不要与受贿犯罪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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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行贿具有反腐断源之效

  张全林

  行贿是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只有把惩处行贿这一“杀手锏”用好,官员受贿才能断其本源。

  从贿赂犯罪的源流关系看,实际上主动索贿者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即使那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的。受贿者应予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的借口。虽然在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而给受贿案的侦破带来难度,但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治理贿赂犯罪。

  从源头上堵截贿赂犯罪,就应严惩行贿,让行贿成为高风险行为。对行贿者放一马的做法,在精神文化上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使“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信条无法颠覆。不严惩行贿行为,党风政风就难以根本好转。

  不能简单地认为,腐败问题就是因为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腐化和堕落,而忽视行贿人作为腐败犯罪另一方的推动作用。在舆论宣传层面,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观念,强化对行贿人惩处的关注,而不是对行贿人产生忽视甚至同情。在监督层面,不仅要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企业老板、开发商等重点行业群体,也要织密为了谋取利益而行贿的监督网络。在法律层面,应当对行贿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界定,便于严格地依法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对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形成强大威慑。

  让司法摈弃以往传统的办案思路,跳出依赖行贿人的配合去推进案件查处的怪圈,将行受贿者一并严惩,是关系反腐事业能否表里兼治的关键棋招。

  治理行贿应有多维视角

  徐清 吴晓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行贿的巨大危害,希冀将其与受贿等同处罚,以严刑峻法规制行贿、遏制腐败。实践证明,即便加大打击力度,对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刑法依然无能为力。多数行贿人得不到惩处,甚至逍遥法外的客观现实,使得行贿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进入某种恶性循环:行贿后未追究责任——继续行贿、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劣币驱逐良币、贿赂犯罪愈演愈烈。

  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严重行贿犯罪,形成强大威慑是一方面,更为关键的,应当理性认识到,刑罚只是一种强力手段,却不是决定性的手段,更不是唯一的手段,治理行贿须有多维视角。

  比如,能否加强行政执法,对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能否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防止一些行贿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药企葛兰素史克、沃尔玛等跨国企业多次被曝光行贿,最终全身而退是否存有监管、移送上的真空?目前运行的“行贿犯罪档案”限定为“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行贿人,使得大量行贿人因非法活动受益,却未受到行业禁止准入的应有限制。能否在行贿犯罪档案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入罪门槛应取消

  张晓东

  近年来,随着权钱交易日益隐蔽化复杂化,行贿行为越来越呈现长线投资、长期经营等新特点。鉴于此,治理行贿犯罪的思路需要相应作出调整,特别是应不失时机地降低入罪门槛。

  众所周知,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罪”,两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是否应为行贿犯罪的实质要件?一直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对此笔者持否定说。

  首先,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其社会危害性均体现在利用财物“收买”或“出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至于该职务活动指向的利益,究竟是所谓“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并不影响贿赂的性质。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只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成立受贿罪,对于行贿罪,则要求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先决条件。然而无论从政治逻辑还是法律原则上讲,花钱赎买公权力的行为本身就有无可推卸的原罪。诚然,有的行贿人之所以行贿,与社会上“花钱事好办”的“潜规则”一度盛行,感觉“大家都在花钱”,自己不“意思意思”容易吃亏的心态有关。但这种投机取巧、金钱铺路的从众心理,不仅与“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精神大相径庭,更与当前厉行反腐倡廉的时代诉求南辕北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合。

  再次,考察当今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均未将“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作为界定行贿犯罪的分水岭。无论是一般的行政法律法规,还是各地的政策行规,其稳定性均不可与刑事立法同日而语,某个利益究竟“正当”与否,往往因时因地而异,若以所期待的利益是否“正当”作为入罪门槛,极易导致类案司法宽严失衡。

  某种意义上说,行贿如薪,受贿如火,薪不尽则火不灭。与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或者简单地提高法定刑,乃至将行贿罪与受贿罪异罪同罚、罪加一等,莫如釜底抽薪,斩断火源。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常态下,从完善刑事立法入手,删除构成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不当限定,虽然表面上看似乎不够“谦抑”,扩大了刑事打击面,但从实质上长远上看,这种正本清源之举注定弊大于利,对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权力赎买顽症,不啻可以起到釜底抽薪、断源截流之功效。

  将行贿人“曝光”在阳光下

  韦贵莲

  如果行贿行为不被严惩,则会严重玷污社会风气。因此,反腐败不仅要“老虎”“苍蝇”一起打,还应该将豢养“老虎”、滋生“苍蝇”的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等处罚。

  首先要认清行贿的新面孔。在当前形势下,官员索贿情形已大幅减少,行贿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处心积虑主动行贿成为主要形式。行贿人隐藏在腐败的“深潭”中,通过长线交易、暗贿赂以及改变支付方式等手段进行“曲线行贿”。放长线钓大鱼、感情投资等行贿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行贿内容也随之“升级换代”,出现了投资入股分红、支付购房补贴,连支付宝、微信红包之类的微贿赂也成为新的贿赂手段。

  其次,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由于现行法律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对一般行贿罪,判刑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尤其是对于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使得大量行贿人逍遥法外。同时,不仅对个人行贿惩处较轻,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更是宽松,使得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被法院判决确认有行贿犯罪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等商业活动,进入黑名单的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却寥寥无几。因此,在处罚行贿者时,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对行贿者不能心慈手软,慎用相对不诉、缓刑等轻型刑事处罚措施,避免对同一个案件中行贿与受贿处罚失衡。

  再次,要重拳打击行贿犯罪的重点领域。对于贿赂犯罪的重灾区,要重点关注,严厉打击,尤其是重大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土地批租等重点领域的行贿腐败,这些领域涉及腐败金额巨大,严厉打击行贿腐败行为,可以大幅减少腐败引发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规定,将受贿的对象不局限于物质利益,还要囊括非物质利益,织下天罗地网,使行贿犯罪无处可逃。

  行贿受贿应该“同罪同罚”

  符向军

  行贿与受贿的供求关系链上,两者互为因果、同生共荣、利益均沾,犹如一条绳上的蚂蚱,牢牢串在一起。在刑罚上,两者应该“同罪同罚”,但实践中往往一个“牢底坐穿”,一个逍遥法外。

  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有利于鼓励自首举报、打击受贿犯罪,但在以往追求“破案率”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重受贿轻行贿”,而过分宽纵行贿者。

  在贿赂犯罪权钱交易中,最大的受益者其实不是贪官,恰是行贿者,据说行贿“产出”甚至是投入的10倍之巨,严重消损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司法“重受贿轻行贿”,只对受贿犯罪科以严刑,而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甚至免以刑罚,以致逍遥法外,成为事实上的无罪,无疑偏颇不公,危害甚重,不但会因法律适用上的畸轻畸重,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还助长大肆行贿“围猎”干部的歪风邪气,不断将大批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干部“拖下马、拉下水”,沦为行贿谋利的工具。

  贿赂犯罪的发生,既基于以权索贿的贪腐无忌,更基于行贿逐利的泛滥不绝。如果严堵行贿犯罪的“源头祸水”,将有效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刑罚惩治受贿也将事半功倍。而要堵住“源头祸水”,必须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一方面要摒弃“重受贿轻行贿”司法陋习,严格限制“主动交代”特别自首条款被滥用,做到行贿、受贿“同罪同罚”;一方面做好源头预防,完善立法不足,降低行贿罪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门槛,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使行贿犯罪成本远远大于犯罪收益,让行贿者得不偿失,促其理性拒绝使用行贿手段来引诱“围猎”受贿者,进而减少暴利驱动下的行贿犯罪。

  只有“两手抓,一起硬”,既严惩受贿和贪官,也不放过行贿和“围猎”者,才能抓住反腐肃贪的“牛鼻子”。

  当然,还须加强制度建设。既要合理“限权”,去除“一把手”“一支笔”过大的权力;也要将权力关进法治“铁笼”,透明运行,让权力无法“谋利”,让行贿“围猎”者无处下手。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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