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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实务若干重大问题的参考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次数:1575

一、关于定罪模式的问题

案件的定性,法学家们通常认为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若两者相符就可得出案件裁判的罪名。笔者认为,这种定罪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问题是需要反复地解析犯罪构成要件,要以被解释的构成要件来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此一来,无疑把注意力集中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容易形成满脑子都是刑法规范的局面。头脑中的刑法规范一旦上升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案件事实认定就会下降为次要的附属的,直接后果就是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

在不熟悉领域发生的案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需要有相关领域的知识,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这些知识,三段论模式因而极易发生想当然的错误,用自己熟悉的事物替代不熟悉的案件事实。例如许霆案中的ATM机程序有瑕疵,刑法学家不了解软件程序方面的知识,他们把这个程序瑕疵,视同于主人没有上锁的房间,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脱离了客观实际,定性错误在所难免。即使是《刑事审判参考》公布出来的参考案件,凡是涉及专业领域有关知识不熟悉的案件,定性错误是经常发生的。这些错误的发生与三段论的定罪模式直接有关联,严重制约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需要检讨反思。

人们的思维习惯于从具体到抽象。三段论模式正好反过来,从抽象到具体,企图从刑法本身的原则规定出发,回归到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例。这里想要顺利实现回归,一般典型案件不存在困难,可是遇到疑难案例,尤其是知识存在缺陷时,几乎是不可想像的。至于说以抽象原则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那更是容易发生想当然的错误。究其实质,三段论模式就是本末倒置,把简单的事情复杂性,容易使人迷失方向而误入歧途。

三段论模式极易犯先入为主的错误。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在三段论模式下,由于刑法规范是大前提,凡是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首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被认定为犯罪,然后再千方百计从刑法分则中寻找法条予以适用。有些行为形式上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三段论者就打着所谓的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旗号,任意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满足其实现定罪目的的需要。因此,三段论模式是存在有很大风险的,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却还深信自己意见是合理的、正确的。例如,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中许多案例分析都存在这个问题。

三段论模式先天不足的重大缺陷,难以克服,要毫不犹豫地坚决摒弃。为此笔者推荐一种全新的定罪模式——直接定性法,其核心就是: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从证据中提取案件事实时,注意力高度集中,不考虑任何刑法规范,认定事实务必客观公正。凡是涉及到专业领域的证据,涉及到专业领域的案件,要求办案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常识性知识,以确保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认定无误的前提下,直接从案件事实中提取犯罪的构成要件,看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全部提取出来,就考虑定哪个罪。当提取出数个罪时,再考虑是否成立吸收犯,牵连犯、竞合犯等等,从而直接确定案件的定性。简单地说,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后,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全面评价+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直接定性。这种定性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意力始终盯住案件事实。当然,这种模式的应用有个前提,需要大量阅读案例分析,准确把握好各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至少要阅读3000-5000个疑难案例,熟练掌握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掌握了这种模式,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将是三段论模式无法相提并论的。道理很简单,注意力只集中在案件事实上,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大大压缩了,效率大幅提高。又因全神贯注案件事实本身,且构成要件是从中直接提取的,原则上没有法理论证的过程,结论与案件事实是最接近的,可确保定性与实际案情达到最大程度的契合。在案件事实中,有的构成要件是明显外露的,有的构成要件是隐藏的,都要提取出来,通盘考虑总体评价。大量地阅读案例分析,能练就出看一眼或者多看几眼就能对案件准确定性的功夫。与三段论模式相比,直接定性模式方法简单、效率高、定罪准确,具有强大的优势。两种定罪模式同场竞技的话,三段论者就是组团,恐怕也不是对手。打个种地的比方就很容易明白了,这两种模式如同种地,三段论模式要挖地六尺,直接定性模式只要挖地一尺。种地本来只需要挖地一尺,就能够获得最好的收成了,何必费大力气要挖地六尺呢?三段论模式作茧自缚严重,强调运用各种刑法理论进行长长的法理论证,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完全是不必要的和多余的。不仅收效甚微,也没有任何优势和生命力可言。

直接定性模式,强调办案人员知识面要宽。相对而言,非法律专业的理工科背景的人更有优势学会。大家务必谨记——刑事司法是适用刑法,不是适用刑法学理论。刑法学理论对刑法实务的实际作用,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凡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提到的刑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几乎统统可以舍去,完全不必费心费力去理会。刑法学(注意不是刑法)里面有众多理论知识,只有极少数概念在实务中需要用到,因而无须专门学习刑法学理论知识,可在阅读案例分析中附带了解就已经完全足够。然而,刑法条文中涉及的专业领域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常识,则务必要掌握好,不允许留有空档。否则,遇到知识留有空档的相关案件时,错误理解就很可能会发生。发生在哪个领域的案件,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常识性的知识,远比刑法学理论方面的知识重要十倍,是准确定性必不可少的。

现在的问题是,大学老师热衷于教给学子们许多学术上东西,刑法学教授热衷于出版教科书,甚至把出版教科书也搞成电视连续剧一样,其中对刑法的解读,充满了门户之见,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乱象从生的根源之一。教科书的许多内容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多少联系,纯属专家学者的个人想法,在实务中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为此,许多人耗费了太多的时间和金钱,造成的后果就是他们遇到疑难案件时,要么是束手无策,要么把握不准,只敢发表所谓的倾向性意见。倾向性意见本身就是个大问题,通常意味着案件事实不清。总之,三段论模式不符合事物认识的客观规律,极易发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必将难逃陷入穷途末路的困境,直接定性模式以其独特优势必将取而代之。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显然,刑法中是承认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只是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刑法理论却不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导致实务中遇到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件,时有争议。

现实中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既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无预谋的,结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新的过失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社会结果。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就是共同过失犯。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共同过失人心态内容并不一定相同,有过于自信的,有疏忽大意的。以下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进一步阐述共同过失犯罪概念。

1、2005年8月13日,蒋某、李某受人雇佣驾驶农用车行驶在某村道上时,与当地的徐某驾驶的农用车相遇,因为让道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尔后徐某持手机打电话,蒋某、李某以为徐某纠集人员,便商量准备开车离开,商定一个慢慢驾驶,一个在车上不让徐某爬上农用车,然后甩掉徐某的纠缠。于是两人依商量的办法准备离开,徐某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上欲爬上该车,蒋某在驾车过程中,从后视窗看到徐某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继续缓慢以20公里的时速向前开。李某为了阻止徐某爬进车厢,将徐某的双手沿护栏扳开,徐某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跌地且面朝下,被该车的右后轮当场碾死。经鉴定,蒋某、李某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甲驾驶渣土车从北向南行至某十字路口时,乙驾驶一辆小轿车从东向西也行驶至该路口,两车都是明显违规超速,结果两车发生相撞后,乙驾驶的小车被撞过马路中线,冲上马路对面人行道将丙撞死。经鉴定,甲车与乙车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案例中两行为人的行为都叠加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形成一个新的过失行为,不同于两人先前各自的过失行为,就是这个新的行为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案例一中,蒋某、李某事先有预谋,估计对方会阻拦离开,为了摆脱纠缠,采取缓慢开车前行并不让对方爬上车厢的策略企图离开事发现场。蒋某开车启动时,徐某不准离开欲爬上车厢阻拦。蒋某看到了攀爬的徐某,自信不加油门缓慢前行可保安全,存在着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车厢里的李某为了阻止徐某爬上来,同样自信车速不快不会有危险,按事先安排去扳开徐某的双手,徐某因双手被扳开,身体右倾头部着地遭车轮碾压而死亡。这里蒋某、李某的行为,都是没有独立性的,单独都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两人的单独行为其实已经结合成为一个新行为,就是这个新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这个新行为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各人的行为只是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都与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甲乙两车经过十字路口都有违章超速的行为,都存在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车发生相撞后,乙车受到重型渣土甲车的猛烈撞击,偏离了原来的行驶路线,巨大冲击力使乙车飞过马路中线,将对面马路人行道上的丙撞死。这里致丙死亡的原因显然是甲乙两车违章肇事行为合成的结果,单独甲车或者单独乙车的违章行为,都不可能导致丙死亡结果的发生。

类似这种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合成为一个新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交通运输领域,但其他领域和日常生活中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警职能部门将会根据事故原因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上述两车相撞致丙死亡的事故,交警部门认为两车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这里的共同全部责任,并不是指两车各占50%的责任,而是一个整体即每人都是100%的责任。另外类似的表述还有:共同主要责任,即行为主体(两个以上)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每人都要负主要任责;同等责任,即行为主体(两个以上)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除被害人自身承担的责任之外的全部责任。若被害人没有过错,意味着行为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若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则行为主体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同等责任”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是针对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而言的。

有学者认为法官、检察官不能直接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作刑法上的责任认定,因为两种认定的目的和规则都不相同。笔者认为,这位学者的意见是存在问题的。一般情形下还是要按照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认定,只有特殊情形下允许有例外。司法人员应当对这个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是必须和必要的,尽管大部分情况下责任认定都是符合实际的。然而不排除在少数情形下,交警的责任认定也会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发生。勿庸置疑,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能力,一般比司法人员的水平要高。应当承认交警是这个方面的专业人士,没有足够的证据,不得随意否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有特殊情形下才允许有例外。

前述两个案例,都发生了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一个是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一个是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两起案件的行为人都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不能划分主从犯,因为刑法中的主从犯是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基础的。然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不排除各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存在差异,从而也能影响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由于是两人以上共同过失才导致一个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因此,量刑时应当比照一人过失犯罪时要酌情从轻处罚。各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总和,应与一个人过失造成同样后果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体相当。

综上所述,在刑法共同故意犯罪的基础上,引入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是有必要的。今后遇到类似的疑难案件,就可以迎刃而解。例如,甲被乙车撞击后,倒在马路上,后面丙车经过时,没有注意观察,从甲身上碾压而过,后甲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另外,甲乙两人去山上打猎,发现树林中有动静后各自向树丛中开了一枪,在树林中采蘑菇的丙中了一枪被打死,丙是谁开枪打死的,无法查清。此类案件,极易发生争议。人们往往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存疑案件处理。事实上,这种案件真要作存疑处理,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因为查不清就免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开车撞死了人,马上再喊朋友开车来再撞一次,就没有刑事责任了,这种“好事”谁不会做呀。若引入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把两个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看待,这个整体自然就是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唯一原因,从而顺理成章地追究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非法集资案化解矛盾的问题

应该说,向个人借款用于投资,与向银行借款用于投资,性质上是一样。然而现实中,向个人借款投资如果失败,轻则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案,重则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案。笔者认为,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所谓认定,基本上是客观归罪的结果,看似与刑法条文没有多大的关系。糟糕的是对集资人的处理,要么被判处重刑,要么性命不保,存在严重的偏差。在刑事实务中,非法集资案件是存在问题最为严重的,也是最为致命的。

为了揭示非法集资案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特征,本文引入数学模型,对非法集资过程进行量化分析。其中模拟数据,要体现出高利率,还本付息周期短,时间跨度长等特征。

数学模型分二种:一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案,另一种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设定集资诈骗案的集资款去向:一是用于归还本息,二是用于挥霍隐匿(非法占有);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款去向,除第一期用于生产经营外,以后每期集资款都仅用于归还本息。

1、集资诈骗案的数学模型。总集资期限为48个月,前48个月顺利实现还本付息,第49个月资金链断裂。第一期集资规模为1000万,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设定还本付息周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分,行为人每月挥霍集资款为50万元,每月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下一个月集资解决。计算公式:当月集资数=前月集资数+前月利息+前月集资款挥霍数。单位:万元。

月份数:1    2    3    4    5   6。。。30  31 。。。47   48    49

第1月至第48个月消耗数:50,  50, 50, 50, 50. 。。。50.  50

第1—49个月利息数:50,  55,  60.25, 65.76,  71.55, 77.63,  84.01,

第1—49个月集资数:1000,1100,1205, 1315.25,1431.01,1552.56,1680.19,

利息数:90.71,  97.75,  105.13, 112.89, 121.03,129.59, 138.56,

集资数:1814.20,1954.91,2102.66,2257.79,2420.68,2591.71,2771.30,

利息数:147.99, 157.89, 168.29, 179.20, 190.66, 202.69, 215.33,

集资数:2959.86,3157.85,3365.74,3584.03,3813.23,4053.89,4306.58,

利息数:228.60, 242.53,  257.15, 272.51, 288.63, 305.57, 323.34,

集资数:4571.91,4850.51,5143.04, 5450.19,5772.70,6111.33,6466.90,

利息数:342.01, 361.61, 382.19, 403.80, 426.49, 450.31, 475.33,

集资数:6840.24,7232.25,7643.86,8076.05,8529.85,9006.34,9506.66,

利息数: 501.60,  529.18, 558.14,  588.55,  620.47,  654.00,

集资数:10031.99,10583.59,11162.77,11770.91,12409.46,13079.93,

利息数: 689.20,  726.16,  764.96,  805.71,  848.50,  893.42,

集资数:13783.93,14523.13,15299.29,16114.25,16969.96,17868.46,

利息数: 940.59,  (990.12) (第49个月)

集资数:18811.88,(19802.47)(第49个月)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数学模型。总集资期限为48个月,前48个月顺利实现还本付息,第49个月资金链断裂崩盘。第一期集资规模是1000万元,全部投入实体经济后,就不再扩大生产经营,以后的每期集资仅为了第一期1000万元集资款的还本付息。设定每月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产生利润25万,还本付息周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分,每月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下一个月集资解决。计算公式:当月集资数=前月集资数+前月利息—前月经营利润数。单位:万元。

月份数:1   2   3   4   5   。。。。。。。。。。。。。45   46   47   48   49

第1月至第48月利润数:25。。。25。。。25。。。25。。。25。。。。。。。25

第1—49月利息数: 50, 51.25, 52.65, 53.94, 55.39,   56.91, 58.50,

第1—49月集资数:1000,1025,1051.25,1078.81,1107.75,1138.14,1170.05,

利息数:60.18,   61.94,  63.78,  65.72,  67.76,  69.90, 72.14,

集资数:1203.55,1238.73,1275.67,1314.45,1355.17,1397.93,1442.83,

利息数:74.50,  76.97,  79.57,   82.30,   85.17,  88.17, 91.33,

集资数:1489.97,1539.47,1591.44,1646.01,1703.31,1763.48,1826.65,

利息数:94.65,   98.13,  101.79, 105.63,109.66, 113.89, 118.34,

集资数:1892.98,1962.63,2035.76,2112.55,2193.18,2277.84,2366.73,

利息数: 123.00, 127.90, 133.05,138.45, 144.12,  150.08,

集资数:2460.07,2558.07,2660.97,2769.02,2882.47,3001.59,

利息数: 156.33,162.90, 169.80, 177.03, 184.64, 192.62,

集资数:3126.67,3258.00,3395.90,3540.70,3692.73,3852.37,

利息数: 201.00, 209.80, 219.04,228.74, 238.93, 249.63,

集资数:4019.99,4195.99,4380.79,4574.83,4778.57,4992.50,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温 馨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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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