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场所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5-21 浏览次数:1651
“容留场所”界定问题--建议对“场所”进行广义理解和扩张解释
【案例3】王某系电脑爱好者,2011年在玩电脑过程中发现网络吸毒者的帖子,于是利用电脑技术,开设多个网络视频聊天室供吸毒者在网上交流吸毒感受。每个聊天室有单独的登录密码,王某有权添加或删除成员,成员需缴纳一定的“会费”才能进入。
【解析】容留场所的界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场所应限定于行为人具有支配控制权的空间,如自用住宅、长期租住的房屋等;有人认为临时支配的空间也符合“场所”的要求,例如钟点房、KTV包房等。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开设聊天室供人吸毒的行为也成为“时尚”,网络空间是否也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声音。
正确、科学地界定“场所”,要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本意和现实毒情综合考虑。之所以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规定为罪,主要是考虑容留行为纵容吸毒行为,有扩大吸毒危害性,致使毒情进一步恶化的危险性。就我国现实毒情而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呈上升趋势,并且往往伴随着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为此建议对“场所”进行广义理解和扩张解释,即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带来一定的隐蔽和方便,使吸毒者比较放心地吸食毒品,就足以满足“场所”的要求,租用他人的房间、隐蔽的帐篷、钟点房等都是此类“场所”。
上述案例中,利用网络开设聊天室供他人吸毒的行为,其行为本质并未变化,只是涉及容留场所的转移。就网络聊天室而言,其也是通过加密手段且只有限定人才能进入,符合“给吸毒者带来一定的隐蔽和方便”的要求。基于其泛滥程度和危害性,应适时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这样有利于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案例3中,对王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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