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罪案--行凶事发突然的犯罪故意认定可以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次数:1277
2015-11-12 来源:检察日报
潘雪晴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9月22日零时许,租乘刘某驾驶的非出租运营车辆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门西侧魏公村小区附近。刘某将李某送至目的地后,李某回家取钱(另外还取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刘某车旁后,因租车费用问题与刘某发生争执。李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刘某胸腹部一刀,刘被刺后跑离现场并呼救,李某又持刀追赶刘数十米后,再次连续刺扎刘的胸腹部两刀。刘某因被刺破心脏及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在案证据及李某的供述,李某当时持刀返回刘某车旁并不是为了用这把刀杀害被害人,而是另有他用。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李某与刘某素不相识,仅因租车费用问题与刘某发生纠纷,没有剥夺刘某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李某也一直这样辩解,故而李某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好认定,应定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李某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只听信其辩解,结合其行为过程可以认定其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李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突发犯罪中,被告人杀人的动机不好认定且其对自己杀人的主观故意也不予供述时,能否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被告人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先是二人在车内厮扯,李某随即持刀猛刺刘某胸腹部一刀。刘某被刺后猛力将李某推出车外,然后下车,用手捂着肚子,并向周围的人呼救。结合现场勘查结果来看,李某所坐的副驾驶座上有大片血迹、副驾驶的门框上有滴落血迹、李某下车的车旁地面上也有滴落血迹,而当时的光线状况尚好,李某称其以为没有扎到被害人、没听到被害人呼救的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李某又接连追赶被害人几十米,在被害人没有反抗、也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又持刀猛刺被害人胸腹部两刀。也就是说,在被害人逃离现场放弃反抗、放弃索要车费的情况下,李某至少有两次机会选择自己是否刺扎被害人,但其选择的是积极的进一步的加害行为。
其次,再看李某对被害人实施加害的工具,其使用的犯罪刀具虽然没能起获,但从李某和证人于某的描述来看,这把刀刃长超过10厘米,具有相当的杀伤力。
再次,从刺扎的部位来看,被告人李某刺扎被害人的部位集中在胸腹要害。
最后,从刺扎的力度来看,被告人李某刺扎被害人三刀,一刀深达胸腔,一刀深达腹腔,一刀刺中胸部虽未入胸腔但向下斜行8厘米,每刀刺扎的力度都相当大,可以说是刀刀致命。
综上,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使用具有相当杀伤力的刀具刺扎被害人胸腹要害部位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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