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发布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1729
主要问题
1.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自首时,如何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2.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一人刘某,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原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女,1963年8月1日出生,原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经理期间,指使被告人姚某三次使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万元为刘某个人购买国债,后均在当月归还。姚某在办案机关根据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次日,刘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指使姚某挪用公款为其购买国债,系主犯;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在办案机关找其调查谈话期间坦白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公款,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且能够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姚某的辩护人所提姚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姚某系在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虽有从宽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免除刑事处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姚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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