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潜逃后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2103
2016-03-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荆秋生
[案情]:2013年7月22日21时许,吴杰酒后在本市大庆饮食群“一品鲜”饭店内与 被害人邓志伦、李金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与吴杰同行的被告人杨晓东上前对李金成实施殴打,在被害人邓志伦进行劝阻时,杨晓东又用拳头击打邓志伦的左眼,造成其左眼盲目3级以上。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志伦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身体患有疾病,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取保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逃期间主动投案
[争议]:被告人杨某某在被追逃期间主动投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杨某某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此种情形下的投案不能认定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如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辑、追捕的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应视为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是在犯罪已被察觉、受到司法机关的审讯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不是在归案之前的投案。因此不构成一般自首。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被告人杨某某的罪行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其并未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由此可见,被告人杨某某的归案亦不构成准自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归案的不应认定投案自首。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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