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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1-06-28 浏览次数:2430

核心提示: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拉原告收购的小麦一车,折款41000元。当时打条时说第二天就付款,可直到现在未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

  【案情】

  原告熊小孬,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付寨乡熊楼村熊楼733号。

  被告张更生,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正阳县付寨乡邱庄村相庄。

  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17日拉原告收购的小麦一车,折款41000元。当时打条时说第二天就付款,可直到现在未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所欠麦款及出具欠条之日起的银行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不认识,2008年6月17日拉原告的小麦是被告的合伙人张守明与原告联系的,车是张守明找的,被告与张守明的妻子李小琴一块去拉的,虽欠条是被告写的,但该笔债务是合伙债务。据李小琴称该款第二天就还给原告了,此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该笔货款。2009年11月4日,被告与合伙人张守明进行合伙结算,当时这41000元的货款也是按张守明还款进行结算的。因张守明未将欠条还给被告,为此给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熊小孬持欠条起诉,由张守明偿还。由于张守明是合伙人,为查明案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张守明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小麦52902斤,每斤0.775元,计款41000元。由于当时未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第二天付款。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2010年1月6日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被告欠原告的麦款41000元,由张守明归还,上面载有被告及张守明的名字。

  另查明,被告曾与张守明于2008年7月份开始合伙做小麦生意,双方于2009年12月14日结算完毕。张守明否认与被告合伙拉过原告的小麦并向原告支付过41000元麦款。关于证明问题,张守明否认是其书写。

  正阳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欠原告的麦款是否是被告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且该笔债务已由张守明的妻子李小琴偿还;二、应否追加张守明为本案被告。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小麦计款4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第二天付款,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与张守明合伙做过小麦生意,但张守明否认与被告一起拉过原告的小麦。被告辩称的拉原告的小麦是张守明联系及车是张守明找的,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欠原告的麦款41000元系被告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关于该笔货款是否已由张守明的妻子李小琴支付问题。被告在答辩中称“据李小琴称该款第二天就还给原告了”,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张守明否认向原告支付过41000元小麦款。不能认定被告欠原告的麦款已经支付。被告虽然提供了一份载有被告及张守明名字的证明,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麦款41000元由张守明归还,但原告未在该证明上签字认可,也未起诉要求张守明支付;而且,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欠原告的麦款系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既使该笔货款是被告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也可以要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支付。因此,对于被告要求追加张守明为本案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08年6月19日算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更生实欠原告熊小孬麦款41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9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小麦计款4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第二天付款,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与张守明合伙做过小麦生意,但张守明否认与被告一起拉过原告的小麦。被告辩称的拉原告的小麦是张守明联系及车是张守明找的,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欠原告的麦款41000元系被告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关于该笔货款是否已由张守明的妻子李小琴支付问题。被告在答辩中称“据李小琴称该款第二天就还给原告了”,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张守明否认向原告支付过41000元小麦款。不能认定被告欠原告的麦款已经支付。被告虽然提供了一份载有被告及张守明名字的证明,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麦款41000元由张守明归还,但原告未在该证明上签字认可,也未起诉要求张守明支付;而且,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欠原告的麦款系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既使该笔货款是被告与张守明的合伙债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也可以要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支付。因此,对于被告要求追加张守明为本案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1000元小麦款。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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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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