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借口看欠条将其撕碎 被诉诸法院仍需还钱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次数:2886
近日,(青岛)黄岛区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办案法官就此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要讲求诚实信用,同时,为防范纠纷,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看护好自己拿到的“欠条”等证据免遭不测,义务人在还款后则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好欠条,否则在诉讼中如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案中,原告李某诉称,其系被告陈某的雇工,自2010年2月至今年1月为被告开挖掘机,有5500元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且被告以看欠条为由将欠条撕毁。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欠条为碎片拼凑,且欠条出具人署名只有部分字体,署名部分可以断定为被告陈某名字的残留部分。对此,原告称,今年4月8日,被告让原告去拿钱,原告与被告见面,被告说要看一下欠条,然后被告把欠条拿过去撕了,被告就不承认欠原告的钱,原告于被告离开现场之后将欠条碎片捡起,后将该欠条碎片拼凑一起。针对原告以上陈述,被告称,被告当时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因感觉欠条已经没有用了,就撕了随手扔在了车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关于涉案欠条是否为被告出具的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虽然该证据为碎片拼凑,存在瑕疵,但根据原被告所诉事实,该证据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可以认定该欠条为被告出具。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但被告并无证据予以反驳,亦不申请对涉案欠条进行字迹鉴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关于被告是否还款的问题。通过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欠条,欠条本身就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故被告对合同是否履行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撕欠条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已经还款,在被告无其他证据对其已经还款加以证实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500元。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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