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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人应向谁要求偿还?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660

【案情】

  2017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28000元整,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同年10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元/日,直到借款本息结清“。后李某约董某及罗某商议还款事宜,口头约定由李某支付23000元现金给罗某,罗某在之后支付28000元偿还给董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罗某之后未履行三人口头约定。时至2018年9月,董某欲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分歧】

  关于本案中董某应向谁要求偿还借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同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罗某23000元整,履行完了还款义务,由罗某代李某偿还董某的借款28000元,董某就应向罗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向董某出具借款协议,虽然李某、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给罗某23000元,由罗某替李某完成偿还义务。但董某与罗某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董某就应向李某追偿。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李某称三人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已转给了第三人罗某名下,履行完了偿还义务,由第三人罗某偿还给董某,但因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全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综上所述,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且董某履行了协议义务,虽李某同董某口头约定,李某将23000元支付给第三人罗某,再由罗某向董某偿还28000元的欠款,但李某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三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故李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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