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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2585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


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学说见解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学说。折中说认为,即当事人对该客观情况在主观上应不能预见,客观上该客观情况系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我国立法上对不可抗力概念规定采折中说。学界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常见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国家(政府)行为等。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等,比较典型的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而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出台、国家征用等只要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则均可归类到属于国家(政府)行为类的不可抗力。非典及本次疫情本身为传染病,无疑系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而国家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系属国家(政府)行为,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月10日亦表示,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本身的性质类似于法律事实,因不可抗力适用于案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可抗力条款)与不可抗力概念本身存在区分。《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不可抗力运用到个案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系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也即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所要解决的是系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后应否免责的问题,其适用前提为合同义务履行期已届至但债务人延迟履行或履行不能。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可能是经济的或非经济的,例如物价腾贵,货币贬值,地震发生,战争爆发,流行病蔓延等等。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况,也包含自然原因、国家原因、社会原因等,故此次疫情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我国法上对情势变更的定义首见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情势变更的类型与不可抗力几乎一致,但前述定义将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限缩了情势变更的外延,争议颇大。目前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已注意到前述问题,该草案在合同编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33条将情势变更的概念修正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与不可抗力本身的性质类似于法律事实一样,情势变更本身亦类似于法律事实,因情势变更适用于案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情势变更条款)与情势变更的概念本身亦存在区分。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后果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依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的选择适用


此次疫情的影响并不亚于2003年非典,疫情与非典均属传染病自然灾害,故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虽已废止,但对于各地法院如何处理涉疫情合同履行纠纷仍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72号文既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实际指的是情势变更制度;该文同时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如因非典防控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根本不能履行也可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因此,从法律政策的传承性考量,此次疫情的影响也可能同时涉及不可抗力条款及情势变更原则。

尽管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均是基于公平原则所衍生,均会挑战契约严守的契约精神,两者之间的法律概念、法律效果存在交叉重合之处。但是,在具体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是选择适用两者之间的哪一种制度上,仍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在适用时点上,情势变更制度的时间维度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否系发生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前;2.在适用效果上,情势变更制度侧重于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同,不可抗力制度侧重于发生违约责任后责任是否免除的问题;3.在适用范围上,情势变更制度多适用于长期性合同中,系基于双方对价基础关系被打破后的调整衡平问题,且因金钱之债只有延迟履行问题而不会构成履行不能,故金钱之债的债务人一般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即情势变更制度主要适用于金钱之债;4.在立法体例上,不可抗力条款系置于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部分中,可适用于包括契约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在内的所有债务,而情势变更制度在目前民法典草案中系安排在合同编,仅适用于契约之债;5.在关联条款上,不可抗力系与免责条款相关联,而情势变更主要牵涉附条件、附期限的条款。在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中,司法机关可结合两种制度的侧重点,对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合理调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文要求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本文认为,在各地高院均已出台涉疫情合同纠纷可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应对意见后,除了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之外,可视为各高院已授权所辖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原合同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阶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通知义务、止损措施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要考量合同签订时间、约定履行时间,正确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标准。

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预见到疫情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且愿意对相应的影响承担风险,不能再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作为抗辩事由。至于疫情的发生时间,可参照合同履行地、债务人住所地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措施的时间进行认定。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才发生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当事人按约履行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要考量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认定债务人的责任构成与责任大小。

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各地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措施、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不同,在部分阶段、部分地区疫情会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障碍,当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责任减免。但在部分阶段、部分地区,政府下调疫情防控响应级别,虽疫情尚未结束但疫情并不会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此时当事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责任减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同一阶段、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疫情是否会造成合同履行障碍往往是相同的,人民法院在认定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参考。另外,如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系疫情影响与当事人自身过错共同导致,则人民法院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三、要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正确认定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直接关涉到是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才有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如疫情只是导致合同履行艰难,在变更合同内容后,如延长履行期、减少价款等,可使当事人回复到对价基本平衡,则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促成交易的立场尽量组织当事人达成诉讼调解。如调解不成,应依法维持合同效力,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债务人部分免责或者变更合同内容。

四、要考量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及所采取的止损措施,正确认定损害后果扩大部分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进而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债务人通知对方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提供证明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如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债务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在收到通知后,亦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向对方提供证明的义务与债务人在诉讼中证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举证义务并不相同,前者影响到扩大损失部分的分担问题,而后者系影响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

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及司法应对



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出卖人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出卖人是否系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出卖人有无尽到通知义务以及出卖人自身对于延期交货有无过错等,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减免出卖人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针对疫情期间买卖防疫紧缺物资,出卖人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以出卖人延期交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延期交付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疫情发生之前,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可以正常履行,出卖人以疫情影响致使生产成本上涨为由要求增加商品价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审查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存在过错,如仅因防控措施影响,且疫情防控过后商品房继续开发建设不存在障碍,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开发商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免责。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审查疫情防控措施与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对于逾期交房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予以认定。

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购房者无法及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主张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应审查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予以认定。如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明显超出合理期限的,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免相应租金甚至解除合同时,法院应审查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房屋租赁期限、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双方应互谅互让,尽量协商调解,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或减免租金,合理分担损失。如果不是短期租赁,对解除合同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审查疫情防控措施与无法支付租金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在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承租人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人以不可抗力予以抗辩的,法院应审查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工期顺延与限期复工、人员流动控制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施工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的,承包人确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施工且已通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根据不可抗力条款,承包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的,法院应审查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调查承包人应对疫情额外支出的成本证据、核实双方是否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等。如施工合同中对此未作相关约定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承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如施工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的,应尽量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依照情势变更制度,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内容。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货物托运人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审查货物的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或运输途中的必经地区是否处于封城区域、道路是否存在可替代性、承运人是否及时通知向对方、是否防止损失扩大,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运输企业的人员、车辆运力不足而导致运输成本增加,或者封路绕路行驶导致成本增加等情形,即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艰难、合同履行成本增加,货物承运人主张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法院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旅游者已向旅行社支付款项但未开始旅游,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可组织双方协商,如旅行社经向旅行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则应返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支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其余款项应退还给旅游者。

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旅游者发生滞留的,旅游者主张旅行社承担所有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法院应审查旅行社是否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果旅行社安置措施合理的,由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作者:苏州中院民一庭 黄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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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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