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2585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
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学说见解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学说。折中说认为,即当事人对该客观情况在主观上应不能预见,客观上该客观情况系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我国立法上对不可抗力概念规定采折中说。学界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常见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国家(政府)行为等。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等,比较典型的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而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出台、国家征用等只要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则均可归类到属于国家(政府)行为类的不可抗力。非典及本次疫情本身为传染病,无疑系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而国家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系属国家(政府)行为,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月10日亦表示,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本身的性质类似于法律事实,因不可抗力适用于案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可抗力条款)与不可抗力概念本身存在区分。《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不可抗力运用到个案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系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也即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所要解决的是系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后应否免责的问题,其适用前提为合同义务履行期已届至但债务人延迟履行或履行不能。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可能是经济的或非经济的,例如物价腾贵,货币贬值,地震发生,战争爆发,流行病蔓延等等。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况,也包含自然原因、国家原因、社会原因等,故此次疫情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我国法上对情势变更的定义首见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情势变更的类型与不可抗力几乎一致,但前述定义将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限缩了情势变更的外延,争议颇大。目前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已注意到前述问题,该草案在合同编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33条将情势变更的概念修正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与不可抗力本身的性质类似于法律事实一样,情势变更本身亦类似于法律事实,因情势变更适用于案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情势变更条款)与情势变更的概念本身亦存在区分。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后果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依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的选择适用
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及司法应对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作者:苏州中院民一庭 黄源榕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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