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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谁之过?-交通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1778

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谁之过?

  “我女儿交通事故致死案中,交警大队把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并且连肇事司机的身份证都未复印存底就私放了肇事车辆。我们不服调解,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女儿死亡补偿金7万多元,该案与原车主某建筑公司无关,并驳回了赡养费赔偿请求。亲属的差旅费、误工费、死者拯救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要求赔付?目前,我只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4万元,余款3万多元,法院至今执行不了。我已离婚多年,早已下岗,用尽多年的积蓄投资为女儿办了个理发店,相依为命,现孤身一人,我以后生活怎么过?为什么得不到赡养费的赔偿?在该案中,我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农垦那大机械厂职工阳桃贞女士向本报哭诉。

  投诉咨询事由

  司机注意力不集中

  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阳女士向记者介绍说,2004年12月17日14时,肇事司机驾驶一中型自卸车在儋州市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那大机械厂门口行人横道时,因车速太快,将同方向骑自行车在慢车道上行驶的赵东玲撞死。案发后等交警赶到现场时,死者已送医院。肇事车在驶出事发点十几米后才靠右停下,现场没有一点刹车痕迹,只有死者一堆血迹和靠左边绿化池旁压损严重的自行车。据目击者那大机械厂门口保安说“是因绿化池旁有三棵树挡住了肇事司机的视线,对突然横穿公路的老头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将方向盘猛向右后又猛向左,老头幸免于难而将我女儿撞死”。

  这一事故,很明显是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根本没看到我女儿在右边慢车道上行驶。我们认为司机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主办交警却定为同等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主办交警承诺按同等责任的赔偿数额14.5万元(含赡养费)往上调一点一分不少地给我。我就同意按同等责任处理提交了申请。他要我们双方(肇事者委托人)签字。肇事者的委托人曾和我谈过一次话,说肇事司机是一个打工的,赔不起按交通法规定的赔偿数额。当天下午,交警大队给我下达一张未能达成协议的终结书。我拿到终结书立刻找了摄像师到停车场寻找肇事车辆,想拍点证据好上诉,谁知主办交警在未下终结书之前,受害人未得到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早已将肇事车和肇事人放走。我们去车管所查到该肇事车注册车主是一家建筑公司,并找朋友借了房产证来抵押准备查封肇事车辆。我们不懂得这个方面的法律,又没钱请律师只好自己向法院起诉,把肇事司机和肇事车注册所属的某建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交警大队解释

  我们是按法律程序

  依法处理,现已终结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交警大队有关领导。他几天后答复记者说,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出警,按程序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绘图、检验等,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阳桃贞的女儿赵东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和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通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因为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当,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约14.5万元)。但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赡养费一项,肇事司机不予认可,双方调解不下,达不成协议,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阳桃贞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同时法院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肇事司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05年8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阳桃贞死亡补偿费人民币72590元。阳桃贞女士至今没拿到赔偿款项,我们表示同情,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赋予我们追款的权力,肇事车辆被放行,我们是按法律程序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一规定而放行的。

  法院答复

  执行原生效判决,

  准备扣押该肇事车辆

  “2005年8月24日,申请人阳桃贞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先给付40000元,余下36240元,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300元至付清该款为止。2005年11月14日,申请人阳桃贞,从法院领取被执行人赔偿款4500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查阅案卷后向记者解释说。2006年3月22日下午,记者拨打法院执行庭主办法官电话,他说我们已经尽力了,正准备近段时间去海口扣押该肇事车辆。

  律师说法

  向法院申请再审,

  主张合法权利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针对阳女士反映的事实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上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同时也避免由于机动车一方由于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导致过分扩大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阳女士对交警大队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不服,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阳女士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有失公正,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大队作出的同等责任的认定的结论。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阳女士应在一审判决生效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有失公证,那么,法院应当不采信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关于交警部门是否在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就将肇事车辆放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能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阳女士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欺骗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按照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没有赡养费这一项的赔偿,只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阳女士在一审中未主张这一权利,视为阳女士对这一权利的放弃。至于阳女士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在一审诉讼中,阳女士未主张,同样视为阳女士对上述权利的放弃,如果阳女士启动再审程序,也无权主张上述权利。

  该肇事车车主是某建筑公司,但是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转让给该肇事司机,因此该建筑公司不应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责任。阳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对该车进行查封拍卖,以实现阳女士应当获得的赔偿。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签发一个债权凭证。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之内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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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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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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