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前被告已经死亡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045
马某因与郭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于2010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得知郭某已于2009年12月去世。原告马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撤诉。【分歧】
本案该如何处理引起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裁定准许马某撤诉。理由,马某撤诉出于自愿,且被告系自然死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应裁定准许马某撤诉。
第二种观点:裁定不准许马某撤诉,同时裁定驳回起诉。理由,由于马某早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能力也随之终止。如果准许马某撤诉,也就是间接承认了郭某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曾经存在的合法性,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第三种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为此,本案应当先查明郭某是否有继承人应承担义务,如果有则追回诉讼,如果没有,则裁定终结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具体如下:
一、虽然第一种意见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但这种做法有让人觉得法院没有对郭某曾被列为被告问题做出是否合法的回应,甚至默认了这一违法事实的存在;况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本案准许马某撤诉,马某再次对郭某起诉时,法院难以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法院具有审查、批准原告撤诉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显然不宜准许马某撤诉。
二、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曲解了法律原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适用的前提是诉讼中必须有被告,尔后“被告死亡”才能适用这一规定,而本案郭某早已死亡,因其参与诉讼的民事权利能力已随其死亡而终止,并不具备成为“被告”的条件,因此不能依照该条规定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三、本案郭某先于马某的起诉死亡,马某的诉并不成立,只因法院当时不知情而立案,为此本案实际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立案后适用合法程序妥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依照《民诉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驳回起诉是立法为不当立案设置的程序补救,本案郭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这一情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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