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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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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拔车钥匙被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3021

2007年5月7日10时45分左右,被告吴甲无证驾驶被告吴乙的鲁EM3942号二轮摩托车,碰撞同向左转弯陆某驾驶的自行车,致陆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某市公安局认定,吴甲、陆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陆某家属)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吴乙在家中开设了服装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被告吴甲系吴乙的叔叔,且在吴乙的厂里上班。事发当日上午,吴乙将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前,摩托车钥匙仍然放在摩托车上后外出。因吴甲有事需要驾车,发现吴乙的摩托车钥匙在摩托车上,遂将吴乙的摩托车开走。吴乙所有的驾车鲁EM3942号二轮摩托车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其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发生时也已经过期。

  被告吴甲辩称:我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到路口西边,我已经到了陆某的前面,陆某忽然转弯撞到我的前减震、右转向灯,我跌倒在车子的左边,事故应该和我没有关系。

  被告吴乙辩称:被告吴甲未经我和家人同意,私自开走我停放在门前的摩托车,我对该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吴乙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吴甲未经车主同意,属于盗用机动车,发生事故与车主无关,吴乙不应该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吴甲系擅自驾驶,但是车主应当对摩托车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车主将摩托车钥匙放在车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较支持第二种观点。作为法定车主,吴乙将其车虽停放在自己家,但是其家中开设了加工厂,被告吴甲等人在其厂内上班,其家中成为了多人工作的公共场合,而被告吴乙的摩托车钥匙放在车上未拔,使被告吴甲无需经过同意即可取得摩托车,被告吴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是危险交通工具,管理或者驾驶不当可能会导致危险的发生,而将车钥匙放在摩托车上又不上锁,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吴乙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吴甲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乙辩称吴甲系擅自驾驶,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盗用机动车一般应有证据支持,而本案不能认定吴甲是盗用行为,因此第一种理由亦不能成立。

  后语: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保管义务与一般物品的保管义务存在明显的差别,保管不当或者疏于保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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