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婚前签订 以此为据法院不准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2223
2009年2月,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因志趣相投,他们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同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两人的关系却因此急转直下。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而陈莉则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一个要结婚,一个宁死不从。为了让孩子不成为私生子,王进想出了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的办法。2009年7月,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一周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待孩子出生并办满月酒的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第二天,两人便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2010年2月,他们的小孩平安降生。3月7日,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则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进和陈莉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因此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告、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办案法官说,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王兴夏 唐丹)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奚天宝) |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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