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附加限制离婚的条件,法律应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1-04-02 浏览次数:1973
夫妻俩离婚后又复婚,为给复婚一个“保障”,双方签订协议,男方以巨额财产担保。事后,男方又反悔,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日前,芝罘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婚约纠纷,并依法作出了判决。林某与刘某1999年10月结婚,由于性格不和,2001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跟母亲刘某。2002年9月11日,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为了让“破镜重圆”的婚姻有较高的保险 系数,2002年10月,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三条规定:今后如林某提出离婚,应承担1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刘某的补偿。如刘某提出离婚,林某在经济上对刘某不予补偿。”然而,协议并没有保住这段重续的婚姻,2004年9月,林某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复婚协议中第三条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确认该条无效。对此,刘某认为,此协议是以自身财产作出的一种安排,正是双方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体现,且没有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及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第三条,限制了林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无效条款。
评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了两种:如果是协议离婚,法定条件两个: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有了适当的处理。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同样是两个条件,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经过调解无效。所以,离婚与否是以法定条件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允许由当事人附加限制离婚的条件。本案的协议,是对离婚附加的限制条件,是对离婚自由这一项重大人身权利的限制和损害,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所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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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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