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赠女儿,反悔无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1956
沙某与前妻梅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婚后购置的价值80余万元房屋赠与婚生女儿。但两年后,沙某因故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昔日的赠与行为,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沙某与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通过房改在市区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宅。由于夫妻间多年性格不合,双方于前年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时约定,离婚后11岁的女儿随女方梅某共同生活,沙某按月承担孩子一定金额的抚育费,双方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随后,两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
此后,沙某发现前妻与一男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关系较好,而且今后可能在自己女儿名下房屋生活。沙某对此感到难以接受,觉得当初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现在反倒成了前妻与他人的婚房,于是以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条款不成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某与梅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婚生子,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协议中所涉及房屋赠与的条款依法成立,且讼争房屋已经过户至女儿名下。由于当事人当时约定未成年女儿随梅某共同生活,因而梅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主要监护人,在女儿名下房屋生活并无不当,至于梅某若今后再婚,与他人是否可在已经赠与给女儿的房屋内生活,与本案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沙某以昔日房屋赠与不成立,要求重新处分房屋之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依照“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依法驳回沙某的诉请。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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