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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32条

发布时间:2015-12-07 浏览次数:3158

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035.html

2.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王某诉江某离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

3.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无效,应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问题?

【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如父母表示愿意随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如某子女已经履行了对父母全部的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以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035.html

4.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订立抚养协议,约定一方迟延给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因此,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035.html

5.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如何把握裁判原则?

【解答】对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判,在离婚后的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情形:其一,审查未成年子女就案件诉争问题是否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对于无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法院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与否的依据。其二,父母双方在履行原抚养协议或法院裁判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总之,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总的原则是: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在原有离婚协议或裁判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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