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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何种情况离婚协议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1-05-12 浏览次数:2201

第一次离婚,唯一房产归妻子。复婚后买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新房子归妻子,老房子归丈夫。争议在于:老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转载]离婚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第一次离婚,房子归李琳
    2004年6月4日,李琳和刘辉登记结婚。2006年,婚前二人按揭购买的房屋取得产权证并依约定登记在李琳名下,继续还贷。
    2007年1月31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共同拥有的市值约50万元的房产归李琳所有,剩余贷款全部由刘辉负责偿还。
    第二次离婚,每人一处房子
    2007年7月16日,也就是离婚快半年的时候,二人办理了复婚手续。2008年11月,孩子出生了。
    为了解决随孩子出生而来的居住紧张问题,两人提前还清一套房贷,又按揭购买了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房子,刘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0年7月5日,因无法忍受刘辉的婚外情,两人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由刘辉起草。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由李琳抚养,刘辉每月支付7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汽车和李琳名下的20万元存款归李琳所有;考虑到由李琳抚养孩子,双方后来购买的登记在刘辉名下的房子归李琳所有(面积稍大一些),最初购买的登记在李琳名下并且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李琳所有的房子归刘辉所有。
    后在向律师咨询刘辉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该怎么办时,李琳意外得知,约定给刘辉的那套房子是她(复)婚前个人财产,本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与刘辉协商修改离婚协议未果,李琳一纸诉状将刘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琳与刘辉之间的第一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琳没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写的就是李琳一个人的名字),法院认为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同时,法院还认为,第二份离婚协议对诉争房屋的分割的意思表示已经对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双方应当按变更后的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
  3月18日,石景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琳的诉讼请求。
  上诉中,结果尚未明了。

  (本案例改写自《两次离婚房产归属成疑》,时间:2011-05-04 作者:程胜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案争议焦点】
     1、第一次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履行?
     李琳与刘辉之间的第一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当履行。又因为我国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登记的效力是公示不动产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本案中,诉争房屋在签订离婚协议前登记为李琳所有,因此公示的结果也是李琳所有,这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相一致。因此,两人第一次离婚后,李琳基于离婚协议即取得对其名下房产的完全所有权,此时,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李琳都成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物权法所说的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与实际所有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而李琳与刘辉第一次离婚后,登记与实际状态相一致,根本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本案中,石景山法院认为“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琳没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写的就是李琳一个人的名字),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这种认定是有问题的。
     2、李琳名下的房产到底是复婚后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因复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李琳名下的房产作为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李琳和刘辉婚前和婚内没有做其他相反的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李琳无论是跟刘辉复婚,还是跟其他什么人再婚,并不会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3、李琳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最后的离婚协议是否能获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对生效离婚协议反悔,从而主张撤销的,虽然在“欺诈、胁迫”情形之外还概括性地附加了一个“等”字,从而给人们留下了争议的空间,但是由于离婚协议是具有极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加之我国实行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诉合一的离婚制度(在登记离婚中也以对三事项作出安排为前提),使得纯粹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婚姻关系成为民法中的难题。《合同法》中撤销合同的是由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婚姻关系。
    离婚双方当事人,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其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比较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结合本案,李琳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难获支持!
    李琳以自己对财产性质的认识有错误,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处分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是站不住脚的。协议离婚中对财产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自由权,并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作者 段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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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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