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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的命令不一定都是“对”的---张某贪污案

发布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2467

 
     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又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麽焦急,外表上必须像平静的池水一样沈著冷静。
 
                                                  ----律师办案感言
 
 
 
 
 
张某涉嫌贪污罪
 
 
 
以下为本案的辩护纲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受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  贪污犯罪的指控部分
   1、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张某与陈某共同贪污“某村改标工程款”证据不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公共的财物的行为,但综观本案的证据,被告人张某并不存在与陈某密谋的任何行为,而显而易见的是陈某的行政指令行为,其中所有款项除有12000元用于公司买施工中的原料、电线杆外,还用于某地的党员活动共计23000元。其余钱款均交由陈某处理。作为被告人张某从中只得款人民币伍仟元。
   很显然,这些钱款对于张某而言并未占为己有,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并没有通常在贪污犯罪当中的秘密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单位领导刘某知情,某某等其他均参与上述工作,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参与所谓的贪污的犯罪行为,本节事实应当是陈某的个人犯罪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张某曾与陈某有过任何共谋行为,其主要的特征还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行为。
   2、   关于“某大桥改标工程”款贪污,我们认为无法律依据。
   首先该工程虽然是以分公司名义所签,但该项目系张某组织人员的自行完成,并征得了单位领导陈某的同意,其实就是以单位名义私自承接个人工程(类似于个人挂靠集体单位承接业务的行为),而且分公司田某、沈某也共同参与了,此外作为工程发包方胥某也是事先同意的,至于工程中存在使用单位部分材料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并不知情。且事后张某将其中10000元分别给了田某、沈某,给刘某3000元、盛某2000元、实际仅收取17000元。因此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不符合法律对本罪的规定,因此很显然有相当一部分施工行为是某公司所为,其受益理所当然应当归某公司,不存在贪污问题,只有涉及使用国营公司原材料部分贪污行为。
 
   二、关于行贿
   
   三、无论是王某的供述,还是张某的供述。都清楚的表明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涉案金额中有陈某送的10万元现金(P1077检察卷、11月15日笔录第11页),因此上述款项应当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关于诈骗犯罪的指控金额中予以扣除
    1、   首先将补偿款打入某公司帐户是某公司业务流程惯例的,(检察卷P103页,11月15日第7页)王某在被问及赔到的补偿款打入哪个公司帐户时称“一般抢修赔偿款都是直接支付给抢修单位,即吴江某的代维单位即某公司”。
    2、   本次索赔是以某公司名义签署的赔偿申请,这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尤其是要指出的是该次索赔的主体是吴江某公司,其对外负责具体操办的是周凯,所有的相关的索赔文件都是以单位而非张某个人行为,且事后将赔钱款汇入某帐户也是正常的业务流程,该笔款项一直没有处分,很显然由此并不能判定被告人即有非法占的主观故意。
    3、   至于虚构事实一节,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电缆有九根打断是被高速公路指挥部确认的事实,只是都是由张某所在公司负责维修,至于是否某公司的电缆损断,对于张某来说并不知情,他考虑的问题在于如果一家光缆索赔太多,索赔所可能遇到的麻烦。至于现场审核应为网通公司周某所为,张某对于光缆中断的实际情况都是事后所知,其错误在于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而非故意隐瞒真相,这也是其在事后了解情况后没有动用上述钱款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诈骗不得成立。
 
   五、  关于受贿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张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某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而且起诉书所指控2万元,被告人张某已经归还给沈某,仅收到沈某5000元的油卡,而就现证据来看沈某所承接的工程并非张某拍板指定给他做的,从业务流程上讲张某只是公司部门的副经理,并没有权利决定某项工程由谁施工的问题,因此认定张某收取相应款项的行为为受贿不免牵强附会。
 
   六、  被告人张某在归案以后,能主动的交待公诉机关还未掌控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  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对主要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八、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涉案的赃款及时退赔,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减少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并应从轻处罚。
 
   九、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请求适当从轻处罚。
 
   综上,我们恳切合议庭能虑及上述意见给予张某较低的处罚,能使之早日回归社会。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巍律师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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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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