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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的黑幕----苏州地区最大买卖会计证案件

发布时间:2011-05-07 浏览次数:3770

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案为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成立的专案案件,2009年苏州市财政局接到举报发现在苏州市内涌入大量外省的会计资格证书,且在与某省财政部门核对中发现这些资格证档案材料大多为虚假,因此案发。后苏州公安局成立专案,共抓捕了十一名犯罪嫌疑人,本案为建国以来苏州市最大的一起买卖会计证案件,涉及外省财政局公务人员以及十余名参与倒卖的人员。

详情请点击:

http://kp.2500sz.com/wldst/xdjm/shcz/2011/5/5/951672.shtml(图片、视频出自苏州电视台)

本案已经于2011年5月5日开庭,本案的辩护词如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对本案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确认买卖证件的数量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1、首先有部分证人证言提及的通过倪某办理的会计资格证,被告人张某是予以否认的。因为倪某本身认识刘某,其有直接办证的渠道和天然条件,没有必要通过张某兜圈子,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中已经予以了充分地反映。其将倪某通过刘某所办证件单列出来,作为另案予以处理,徐某也属于此种情况,其作为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有先天之办证条件,在该移送起诉意见中也直接表述为“刘某通过徐某贩卖会计证,故这些证件需要剔除”。
 
    2、对于那些证件挂靠单位不在张某兄弟二人企业名下的,出了极少数已经移转的以外,被告人张某又否认为其办证的应予以剔除,特别是在辩认过程中无法确认其辩护对象的。从证据体系看,如果仅有证人证言,没有相对人的确认,这样的证据链条是非常薄弱的,无法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为就本案而言毕竟其办证渠道存在多元化的途径。
 
    3、最初的办证过程中,张某并不了解这些证件的办理不需要考试,只是知道山东可以一年内多次考试。故这些证件不具有买卖证件的主观故意。
 
    4、总体而言,就本案涉案证件的数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能运用简单的推定的原则,认定买卖证据单薄的,特别是被告人否认的不应予以认定,应予以充分甄别。
 
    二、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比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依据如下:

     1、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主要表现在其大量的为其亲戚朋友所托之人办证,而这些证件很多人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有些是象征性收费,甚至有些是因为接受了别人的小额礼品以及请吃。同时其涉案为100本证,按每本2000元计算,则总价为20万元,然其总计向刘某支付了人民币236000元,已经付超。故我们认为其行为动机更多的基于其自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为其亲属朋友以及介绍的人谋取便利,动机相对单纯。
 
    2、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于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而非办理会计资格证。犯意的提起在源头制造者,即刘某、陈某,他们是利益的最大获利者。
 
    3、张某自身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本质上地位跟蒋某一致,既非购买主体,也不是源头主体,而只是一个中间人。而源头制造者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而言更大,作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从源头上管控好证件管理是本案发生的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社会危害性的最大之处,而并非张某等人的需求环节。
 
    4、就本案涉及的证件而言,我们注意到绝大部分证件均处于休眠状态,均挂靠在某企业的人事部门,90%的人都只是备而不用。这种状况也反映出本案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首。
 
    依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主动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而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刑拘前2个月即向行政主管单位苏州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写了书面的汇报,主动承认错误,其反映的内容与所指控的内容绝大部分是吻合属实的。有关单位也正是基于其主动的交代的情况而报请司法机关立案。归案后,被告人即主动将全案事实讲清,其行为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此外被告人属于初犯并无前科劣迹,其在整个案件的侦量过程中态度一直较好,在今天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这一点也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这也是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四点,我们更清晰关注到一点,在一个人情社会,即使你最初的动机并非为了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但任何不理性地盲从行为也同样会使人误入歧途。被告人张某在自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错误指引下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之路,并因此连累妻儿,荼毒了社会。然刑法最有价值的司法核心就是通过此手段不仅惩罚一个有罪之人,同时也要去挽救他,对于一个年届五十的,身体健康状况非常糟糕的人,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在幡然悔悟之后,能更早的重新回归社会。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 巍  律师
                                            2011年5月5日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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