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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社会的推波助澜者-----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3182

    打击制贩假证固然重要,然而净化社会不诚信的空气则更为关键,他们也仅仅是这股歪风的迎合者而非始作俑者。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们是一个活跃在苏州各个人才市场的群体,他们的规模庞大到开庭的时候,法庭因为被告人不够站要拆掉护栏,他们唯一的工作就是制贩假证,每天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穿街走巷,四处吆喝,然生意遍地,这是唯一不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产业。然而我们都应该反思,为什么这么多年以来这种犯罪类型始终打而不绝,越打越盛,我想这不是因为我们不够努力,而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我们很多人不仅没有信仰更缺少诚信,哪怕他是打工皇帝“唐骏”,什么时候我们大家都讲诚信了,假证贩子就自然消亡了,他们的工作就是去迎合那些我们还没有发现但总有一天一定会发现的伪善者,哪怕他贵为市长如许宗衡。
   我从内心来讲不痛恨这些制假者,他们其实是一群生活在底层的,为每个月千余元收入的挣扎者,毒瘤来自于他们的客户,那些企图往自己脸上不断贴金的伪善者,他们可以猥琐到为了拿到一个博士学位,只肯付出200元代价。
 
 
以下为本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之事实与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办证数量持有不同意见 ,特别是并非当场抓获以外所指控的办证数量,其所提供的佐证证据不足。主要指苏州市人事局工程师证7本,张家港市工程师证3本,常熟助理工程师证1本,房产产权证1本,及其它大学证书11本。
 
   1、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如下共同的问题,即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在针对被告人王某的讯问笔录中根本没有提及上述犯罪事实,甚至在归案以后从来没有让其本人辩认过。
   在侦查卷中,唯一的辩认过程只有二方面的内容,一、为当场缴获的空白证书23本及印章;二、为其所持有的被修改的苏州市人事局工程师证五本,而此为童姓嫌疑人提供给被告人王某的作证样本,并非本案所指控的假证。
 
    2、上述被指控的假证也没有交由制作人员即大龙港文印店及夏华文印店工作人员辩认,而在今天当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柴某、黄某均称对这些假证的制作没有印象,也记不得是由被告王某委托制作的。
 
    3、被告人本人也否认制作这些假证,称没有印象,记不清了。
 
    4、公诉机关仅凭所谓做证人郑某的单方面证词以及辨认笔录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即是这些假证的制作者贩卖者,而只能构成一对一的证据,而且其是单一证据证明主体。
 
    5、关于通信记录,这些通信记录本身并不能证明与制作假证有关,首先这些通信记录并没有实际内容,只是点对点的通信记录。这些通话中可能包含了双方讨论今天的天气如何等与本案无关的内容。此外,这一证据也不可能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证件做到一一对应。且王某所持有的号码此前是他人使用过的并不一定是相对方与其本人联系的记录,也可能这些通信记录的内容根本与本案的指控的证件无任何关联。
 
   综合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整个证据体系并没有形成链条,其周密性也远远不够,基本上是一种推定而非确定,根本不能支持公诉机关对这些制贩假证的指控,也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现有证据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指向,而达不到刑事指控的标准。
 
   二、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8月6日被传唤后,在第一次陈述中(询问笔录)就指认了苏州夏华文印店存在制作假证的犯罪行为,鉴于夏华文印店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包括店主夏某,店员马某,张某等均被立案侦查),且王某不是该案的共犯,则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部分指控内容)为犯罪未遂,依法应从减或减轻处罚,这一点也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
 
   四、被告人王某系残疾人,其右手中指缺失,且只有小学文化,这种状况导致其自己就业、工作的难度在今天竞争日益激励的社会愈发困难。而作为独自一人漂泊在外,养育一子的王某来说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这也是他走上犯罪道路制贩假证的最初动机之一。为了每个月有个可怜的千把元的收入,又因文化程度较低,是他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通过此举牟取暴利,因此,我们说在这一点上他的主观恶性是相对较低的,这一点也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归案以后认罪态度一直比较好,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且自愿认罪,且本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亦请求人民法院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不得不感慨此案十三人的“办证群体”是何为宠大,然而是什么原因催生了这个行业如此兴盛?我想其实是我们整个社会一种缺失诚信的需求,连盛名之下的打工皇帝唐骏也要花费3000美元购买文凭,可见这个毒瘤的源头来自需求,而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因此打击制贩假证固然重要,然而净化社会不诚信的空气则更为关键,他们也仅仅是这股歪风的迎合者而非始作俑者。如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相对较轻的处罚,以促其尽早更快的回归社会,以自己合法辛勤地劳动支撑起自己的家庭。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 巍  律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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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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