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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表白后引发的血案--------代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次数:3407

    爱的表白本身并没有错,无论这种表白多么卑微,低到仅仅是来自于一个穷困潦倒的打工者的表白,我们也许都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否则,这种以爱为出发点的表白,最终绝不会仅仅收获仇恨。
 
                               ---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案情简述:
 
    如果没有清晨的这次骇人的爱情表白,这应该是一个普通的一天,没有激情,也没有摩擦,更没有死命。
   代某是一个外地来苏务工人员,家庭条件艰苦,然而他爱慕一个女孩子已经很久,一直没有胆量表白,那一天他终于鼓足勇气在大庭广众之下向她示爱,但是得到的回答也很简单,概括的说应该只有三个字---神经病。
   其后,女孩子的哥哥闻讯后,即前来问罪,双方在厂区外发生扭打,为尽快摆脱对方的纠缠,被告人拿出随身的刀具,连续捅刺被害人十余刀,直至被害人死亡。
   爱的表白很简单,然而表白后的结局很悲惨,导致了2个家庭的彻底破碎。
 
 
以下为本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代某的律师首先对被害人的不幸死亡表示哀悼。
    辩护人在经过阅读本案的相关证据后,在这些材料中确集中着一个疑点,就是本案在现场参与打斗的到底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还是另有其人,即本案的在场人王某在现场到底做了什么?又充当了何种角色?然,王某在案发后三天都不知所踪,目前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线索及材料。
 
    一、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认为三人参与了本案的扭打更贴近事实。即王某和本案的被害人王某事发时都在现场。其依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历次供述都谈到找他“麻烦”的是俩人而非一人。
 
   从王某此前证词中也可以看出,至少事发时其本人正在现场,其不可能看到王与代发生扭打而坐观不管,因其二人为朋友,此前两人交往一惯密切。事发当天,其本人也了解王某当天寻找代的目的和动机—就是对代某所谓“调戏”行为找其算账。因此,就一般的逻辑推断,在两人发生扭打过程中,其不作为的可能性较小。
 
   2、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多有证人反映被告人代某体格较壮实,而相比较而言被害人则体格瘦小,如果仅从单独的个体比较来看,被害人一个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厮打,被害人根本不是对手,更没有必要使用刀具,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害人在打斗中还有其他帮手,因此促使其拿刀行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在这场殴斗中有其他人参与了,从而改变了双方的力量的对比,这一点在代的笔录中也多次提及,即“王与另外一个人一起打我”。
 
   3、而王在案发以后3天就人间蒸发,无故离职,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其事实上也参与了当天的殴斗,而其畏惧司法机关可能对其处罚应是其离开的主要原因。
 
 
   二、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
 
   1、虽然被告人代某对被害人妹妹当面的表白有些唐突,但我们认为即使算是一个纠纷,在众人的劝解下已经告一段落。然而被害人在听到这一消息后,仍然不依不扰,其坚持带人找被害人“秋后算账”,而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双方的争议,首先这一方式就不合法也不恰当。
 
   2、在现场被害人首先辱骂了被告人,并拿出电话叫人,企图殴打被告人,这一行为明显加剧了被告人的恐慌和不安的情绪,在被告人无法摆脱两人的缠打后无奈拿出刀具企图迅速脱离现场,虽方式违法,但动机并不属卑劣。
 
    三、本起案件虽然导致了一个人的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并非为一起蓄谋杀人事件,而只是一起偶发、突发的事件。双方均未意识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事态的发展均是双方不理性、不理智所造成的后果,而非蓄意而为,应区虽于恶意杀害他人的案件。同时从动机上看,被告人的本意并非要杀死被害人,而只是为了尽快摆脱被害人的纠缠,故其动机应与主观上确定要置人于死地有所区别。
 
    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一惯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前也没有犯罪前科,且愿意自愿认罪,其属于可以通过服刑改造好的一类人群,望法庭给予他生的希望。
 
   五、辩护人不同意公诉机关提及的被告人在厂门口对王某的纠缠恐吓,其对爱慕之情的表白虽有霸道、唐突之嫌,仅说这是一种恐吓尚不足以认定。因为从证据体系来看,作出上述陈述的均是王某的朋友,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其证明效力相对较低,特别是在其兄被刺以后,其对代的愤恨情绪很容易转化为对被告人的妖魔化的描述。而且从逻辑上来说,对她人示爱,以一种流氓性的姿态无疑是自取其辱,根本没有成功的概率,故恳请法院能客观看待这一细节。
 
   六、案发后,作为被告人家属也积极地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其力所能及地赔偿。双方已达成了谅解;被害人家属也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此亦为被告人能得以从轻的情节。
 
  本案的发生多多少少与被告人一贯沉默寡言的内向性格有关,在其鼓足勇气向所爱慕的对象表白时,相信他已经鼓足了人生最大的勇气,可能最终那句简简单单刺耳的拒绝------神经病,让他有些失控,也许,作为被害人一方也应该理解,爱的表白本身并没有错,无论这种表白多么卑微,低到仅仅是来自于一个穷困潦倒的打工者的表白,我们也许都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否则,这种以爱为出发点的表白,最终绝不会仅仅收获仇恨。
 
   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恶果已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极大地伤害了二个家庭,但用一个人的死亡来弥补另一个人的亡故,显然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当下我们对于刑事司法精神的理解,对于此,辩护人相信法律的谦抑性,以及更人性化的制裁方式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应有之道,我们恳请法官能在本案的审决过程中,关注到被告人善的一面,无知的一面,关注到给予其第二次生命的价值意义,我想如果判决在惩罚之余,仍能最大限度地挽救他,必然是我们最大的期盼,以及和谐司法的表率。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巍律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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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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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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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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