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3-08-06 浏览次数:4155
尊敬的法官:
刑事案件判决的逻辑是事实胜于雄辩,然后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一审案件判决书却存在严重忽略基本事实,以盲人摸象的方式做出了明显谬误的判决。
原判决书在法理分析上针对本案涉及的是否为正当防卫的观点,其判断分析的思路根本是错误和荒谬的!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分析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是不是一种防卫行为,其次再来分析这种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当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是指对正在进行的针对自身、国家、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免受侵害而采取的未超过合理限度的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首先采取了非常具有攻击性的手段,利用可能严重致伤他人的铁器--扳手,击打被告人头部,实际致伤被告人达到轻伤难道这还不是不法侵害吗?!而原审法院直接以超过合理限度为由,甚至连基本的法理分析都未做,就妄断此行为超过了合理限度而不是正当防卫,但即便本案不是正当防卫,也不能因此否定了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的行为性质!而防卫行为超过合理的限度依法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逻辑的荒谬程度堪比鸡虽然不是鸽子,但总不至于因此否定它的动物属性。
而原审法院将立足点仅建立在被害人于起因上存在过错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赵华书不仅在起因上没有过错,在实际争执过程中也是一种典型的防卫行为,只是说防卫的程度是适当的还是过当存有争议罢了,但原审法院却罔顾事实,对被害人在争执过程中实施的严重的暴力侵害行为视而不见,对被告人处以较重刑罚,与法律规定和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双方的争执过程分为2个阶段,首先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事件的起因在于被害人无端怀疑被告人为小偷,并说了一些侮辱对方人格的不恰当言语,并首先挑起事端用拳头殴打了被告人,而被告人并未反击,即被围观者劝离。现有证据可以比较清楚确认两被告人并不是所谓小偷,而只是从事正当工作的工人,而被害人的行为严重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后经过他人劝阻,两被告人已经离开现场数百米,事情已经告一段落。
1我们将整个事件分开解析可以更清楚的了解事实真相:
本来事件如果就此结束,最后的悲剧则完全可以避免,但被害人却仍然不依不饶,手持铁扳手,趁被告人赵华书不备,从背后用扳手击打被告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导致被告满脸鲜血,经鉴定确定构成人体轻伤,从这一点来判断,很显然此刻被害人的自身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这是事件的第二阶段。
然原审法院对此阶段确轻描淡写,在原审判决书中,丝毫未提及被告人被打致轻伤的法律后果做客观阐述,我们认为鉴于其击打的人体部位,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涉及的打击力度,以及最终构成轻伤的后果,足以表明这是一种当场的行凶行为,在法医临床鉴定书中有这样的记述:“头顶部正中长约8厘米纵向伤口,深及骨膜,流血较多,头顶左侧有一五厘米的伤口。”--------两处均是可能危及生命的伤情,足见在这种情况下不做出反抗行为,被告人自身的人身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我们试问一下,在场的哪一法官可以如果被如此凶狠的攻击殴打时,不会采取防卫措施?!
同时,这份医疗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人的伤情深达骨膜,其颅脑存在损伤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损伤因医疗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ct扫描,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脑挫伤; 其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损害后果需要在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一般是三到六个月,这样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提前或拖延可能导致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鉴定结论,而本案的鉴定在案发次日就进行了一次十分仓促的鉴定,因此这一轻伤鉴定结论是草率和不严谨的,而被告人愈后一直存在头痛头昏确是事实,而依照人体重伤标准,被告人的伤情应构成人体重伤标准,基于此,我们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伤情予以重新鉴定。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此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包括捡起地上的石块进行防卫,与凶徒搏斗是一种防卫行为,不是一种侵害行为,因为如果在此时不展开防卫,被告人就有可能不是轻伤而是失去生命!
2 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超过适当的限度!
最后其在周某的协助下夺下扳手予以反击是这种防卫行为的延续,是正当合法的,我们不能在这种十分危急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做出百分百准确的反击力度判断,法律也不能要求被告人对防卫的限度和强度做出非常精确的判断,特别是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而当时被告人自身已经满头满脸都是血,无论是视觉还是听觉都会对反应的强度力度判断发生误差,故对这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应有的损害结果,被告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3此外,本案区分主从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所依据的法医鉴定书,并没有确切的反映被害人哪一处伤害是导致其死亡的致命伤,且三处伤痕分别在左侧耳部、右后耳部、右颞顶部,而根据赵华书当庭及此前的供述其击打的是被害人耳部,而这两处只造成皮肤挫伤,真正形成骨折线的是右颞顶部的击打部位,而在两人的供述中用木棍击打头顶部的只有周某,因为此事赵被对方打倒在地,呈卧姿或蹲姿,而周为站姿,赵并没有条件击打其头顶部。因此,在理论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也会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原审法院并没有分清颞部与耳部的区别,没有细致分析击打状况,因此它对致死判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错误的,基于此,赵华书击打的部位是侧面,周的击打部位为头顶部,周的行为可能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一击,或者两者根本无法从医学和证据上予以区分,而在此种情况下妄断周的从犯地位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调查及认定是错误的,对被告人处以的刑罚是不恰当地,至少是显而易见的畸重。人的一生中可能会面临无数次谬误,但被告人赵华书可能只有这唯一的一次机会,因为他已经年近五旬,如果司法的谬误错判了他的人生,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司法公正性的唯一价值又在哪里,依仗被告人生活的未成年幼儿的未来又在哪里?故,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以宽容仁慈之心,客观公正的法律专业素养裁决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辩护人:刘巍
2013年7月16日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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