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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1521

 

2016-10-09 点睛网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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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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