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1397
【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公司)诉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掌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京掌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删除相关宣传信息,并赔偿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联众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游戏等。京掌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应用软件服务等。联众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京掌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京掌公司辩称,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由注册代理机构所取,其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竞争的故意。京掌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北京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京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联众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联众”,经联众公司连续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并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着联众公司的商誉和服务品质。京掌公司经营范围与联众公司近似,具有竞争关系。京掌公司与联众公司的经营地域相同,服务类别近似。京掌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联众”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虽然京掌公司称其正当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其注册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应当结合其注册该企业名称时的具体情形和主观意图予以分析。鉴于“联众”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处于北京市的京掌公司作为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联众”为联众公司字号,却仍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不正当利用联众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京掌公司的服务与联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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