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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项目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3256

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现就苏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9元、1519元、113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01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797元/月。
    四、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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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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