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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2 浏览次数:2815

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9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职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核准工作,更好地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全面理解文件规定,使广大企业劳资干部准确掌握相关政策,保证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工作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了这次培训。下面我就这次核准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工作中涉及的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操作办法及具体要求等有关问题。逐一作些介绍和解释。

第一部分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的相关政策

    大家知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以后,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主要由缴费年限的“量”和缴费基数的“质”来决定,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每年的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因此,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是体现职工劳动贡献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条件和支付待遇的主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准确地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是非常实际而又重要的工作。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省、市劳动部门发布的法规、规定形成了一套职工工龄计算体系,这是我们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根据这次职工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要求,结合在日常工龄审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归纳了十一个方面的工龄计算类型。下面,我把主要内容介绍一下。

一、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概念
     1、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时应当将国家法定的工作日、节假日,6个月以内的病假,因工负伤和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期包括在内。如果有间断工作时间的,凡是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除间断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外,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加累计计算。例如:某职工1958年9 月参加工作,1962年8月精简下放,1970年8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到1991年12月的连续工龄是:4年+21年5个月=25年5个月(25.42年)
     2、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退休的,其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未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不能折算工龄。例如:某职工1972年6月至1983年5月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1年,其折算工龄为11×0.25=2.75年;某职工在1986年5月至1994年4月在某化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其1991年12月底前可以折算工龄的工作时间是5.67年,折算工龄是5.67×0.5=2.84年。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国家还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超过5年。
     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企业和职工个人未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应缴费及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因此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我们通过对连续工龄计算的学习也就掌握了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折算缴费年限即折算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之和可以作为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依据。
     缴费年限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
     4、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职)时,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的处理。
     按苏府办[1998]83号文,即按“新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后的尾数,有一个月计算一个月。确定退休条件时,所指缴费年限满10年或满15年(或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9年、8年),是指必须满120个月或180个月(或120个月、108个月、96个月)。

二、职工参加工作初期有关工龄的计算
1、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培训学员(培训生)培训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期间,由于情况特殊,城镇临时工经主管区、局以上组织同意,并办了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后一个转为固定工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由劳动、人事部门重新安排调配的,应从后一个单位起计算工作年限。

三、企业职工在精简退职、辞职、辞退、停薪留职、长病假等情况下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精简退职(精简回乡支农)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1961年-1965年6月9日,中央部署和进行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经组织动员,并发给生产补助费被精简的职工,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2、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辞职是指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批准,辞去工作。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职工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在1991年底前,“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1日起,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停薪留职期限内,仍由原单位按规定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
     5、长病假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计算。1991年12月31日前长病假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超过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1992 年1月1 日后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合同制职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例1、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从1984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1年6个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是6年6个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缴费年限计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只能计算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职工受开除处分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开除,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职工在1996年1月1日后被开除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推算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例3、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8年6月被开除,1989年5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该职工到1991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该职工被开除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1991年12月底前实际缴费年限是3年(1985年7月-1988年6月)+2年8个月(1989年5月-1991年12月),计5年8个月(5.67年)。
     例4、某职工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6年6月被开除,计算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计算该职工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是1976年7月-1995年12月,计19年6个月(19.5年)。
     3、职工被判刑后连续工龄计算。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判刑,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被判刑的,应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五、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到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拿调干助学金(相当原工资的70%-90%)的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不论是否带工资,在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2、调干生工龄计算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称为“调干生”。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计算,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在编人员并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视同带原薪, 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调干生退学(如因病退学)的,就业后,其入学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3、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算。没有明确学制时间的,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省、市属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技工学校、 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招生时即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参照同期毕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一样处理。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4、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统考入学,学习期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或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在其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可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所称“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是指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专业人员(含农民水利员、井灌员、机电员、农机员、农业经营管理员、农林牧渔技术员、税务助征员、财会人员、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等),社教队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
     1、退伍义务兵军龄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
     2、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部队取得军籍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军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3、复员、退伍军人退出现役后,不论是直接由政府介绍参加工作的,还是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或者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所在单位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4、入伍前原为国家正式职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的连续工龄连同军龄,应与复员、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5、复员、退伍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军龄应作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
     6、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退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7、在军队服役期间被判刑的,凡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刑满释放后,其服刑前后的军龄应合并计算。
     8、革命军人转入企业 (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连续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9、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部队服役后转业到内地工作的人员,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可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七、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
     1、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补贴的民办教师。
     2、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5、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时间,应计算连续工龄。

八、城镇知青插队后的连续工龄计算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的计算,以户口迁入农村为准,户口在农村的时间,即为插队时间。
     3、“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参照“文革”期间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
     4、我省一九六九年冬、一九七 年春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可从年满16周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初、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算。如初中毕业未年满16周岁参加劳动的,须从年满16周岁之日起算。随父母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5、下乡知识青年1970年-1978年在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九、建国初期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解放初期,由工会把零散的建筑工人、泥木工人和搬运工人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不论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管理费,以后转入搬运公司、建筑公司等国营企业的,其连续工龄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计算。
     2、解放初期,由劳动部门组织进行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在生产自救单位转化或合并到国营企业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他们在生产自救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码头工人,解放后未间断工作,集体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解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原在私营商店的职工随私营商店转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可将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可将转入前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转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7、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其工龄应按职工的工龄计算办法办理,即:“从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8、原系独立劳动者的职工,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9、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用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用之时算起。
     10、工商业者的工龄,自参加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十、街道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在城市街道和县属镇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凡属城镇户口,由组织安排,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他们招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原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2、我市实行合同制职工和区属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未参保前在区属企业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乡镇干部、农村干部、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连续工龄计算
     1、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领取国家补贴的乡镇半脱产党政干部,他们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凡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正式批准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直接录用为企业职工(含参军或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转企业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两个以上同职级岗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连续工龄(缴费年限)。上述曾担任三种村(大队)干部职务的人员,计算连续工龄的最早起始时间,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开始,以前的不再计算。三种村(大队)干部原则上必须是担任正职的人员;如当时组织上确实没有任命正职,确属以副代正,且享受正职人员标准补贴的人员也可比照正职人员处理。
     4、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第二部分 缴费年限核准工作的操作办法及具体要求

一、核准的范围和对象
     1、核准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企业)。
     2、核准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6月企业在册的各类人员。(包括自谋职业参保人员)。

二、核准内容
     (1)职工出生年月;
     (2)职工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以来的实际缴费年限;
    (3)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
     (4)职工1995 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包括1995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缴费年限;
     (5)2005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5年底的岗位技能工资。

三、核准工作的流程及时间要求
     1、企业(自谋职业人员由负责托管其职工档案的部门下同)根据职工原始档案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草表一份,并将《核准表》内容输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的盘片中。
     2、“职工姓名”、“个人编号”、“社会保障号码”、“92年-95年缴费年限”四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计算机数据库内容随盘拷出,企业不能自行修改。企业在初审中发现上述内容有误的,须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变更表》,并附有关原始依据在报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3、企业将输好的盘片及《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初审情况报告》报市社保中心缴费年限工作小组(以上简称“工作小组”,中心将盘片内容拷入数据库后打印出《核准表》(一式两份),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核准表》。企业将《核准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职工本人档案对应整理好,并将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材料与非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材料分别摆放,作好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准备。以上工作必须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4、2003年8月起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人员对打印的《核准表》进行集中审核。审核中发现内容有误的,审核人员根据审核结果手工更正《核准表》,由“工作小组”更正数据库内容。
     5、“工作小组”根据更正后数据库内容,重新打印《核准表》,企业在审核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小组”领取更正后的《核准表》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情况公示表》,由企业在本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征询全体职工意见。职工对审核结果有疑异的,应及时向企业劳资部门反映,企业应认真核实职工反映的情况,确有疑异的,由企业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复审;同时,企业应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对核准结论无疑的,《核准表》(两份)经职工签字认可后,按照审批程序盖章。一份由企业在职工个人档案中留存,一份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公示情况》一同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

四、《核准表》填表说明及举例
     1、“姓名和出生年月”:“姓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随盘拷出,单位不可自行修改,如有差错,按规定程序申报更正。“出生年月”根据苏劳福[1999]5号文件规定,按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填写。(1)凡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其出生年月;(2)如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职工登记表记载中与身份证一致的日期为准;(3)身份证与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完全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早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例5、某职工出生日期身份证记载1957年12月,档案中职工登记表记载有1957年10月、1957年12月,应认定1957年12月。
     例6、如上例中,职工登记表记载有1957年10月、1957年9月,最早填写的职工登记表记载1957年9月,应认定1957年9月。
     2、“个人编号”: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时确定的“个人编号”打印。“个人编号”、“社会保障号码”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随盘拷出,单位不可自行修改,如有差错,按规定程序申报更正。
     3、“用工性质”:由企业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盘片中设定的类型选定。 
     4、“参加工作时间”:根据省劳动局苏劳险[1987]20号文件规定,建国后职工参加工作未中断的,凡是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就是其参加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工作有中断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因组织动员精简退职的(包括建国后由部队复员退伍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中断前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2) 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按国家规定中断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是中断后重新参加工作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
     (3) 虽属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但按规定中断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的时间,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将中断前的连续工龄与中断后的连续工龄接起来向前推算,推算到达的时间即是参加工作的起算时间。
我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例7、某职工1958年6月参加工作,1962年8月组织动员精简,1965年1月重新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58年6月。工龄按去中间接两头办法计算。因参军、插队等组织原因中断工作的,也按此办法计算。
     例8、某职工1978年6月参加工作,1984 年5月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1984年8月再次就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84年8月。工龄从再次参加工作起计算。
     例9、如上例中该职工1984年5月是经批准辞职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78年8月。(按去中间接两头办法,从1978年6月向后推2个月)。
     例10、某职工1978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其所在单位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990年9月刑满释放,1990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加工作时间应认定为1987年7月。(按去中间接两头办法,从1985年7月参保起扣除判刑期间2年)缴费年限也从1987年7月起计算。首次参保时间仍为1985年7月。
     5、“首次参保时间”:填写职工本人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各类单位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的具体时间为:合同制职工1985年1月;大集体以上固定工1985年7月;区属小集体固定工1991年1月;城镇临时工1990年7月;区属新集体职工1983年5月;全民事业单位1991年7月;市属集体事业单位1999年4月;区属集体事业单位2001年1月;未参保的转制事业单位按转制时间确定。
     6、“1995年底岗位技能工资”:2005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填写。其中“岗位(职务)工资”栏,凡调整岗位及岗位工资额变动者填加权平均数。
     7、“现身份”:由企业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盘片中设定的类型选定。
     8、“工作(失业)简历”:从职工首次参加工作之日起填写。
     9、“92年-95年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数据库中数据为准。
     10、“工种名称及性质”:只对特殊工种人员填写。“工种名称”填写由国家劳动部或93年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规定的,经设区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备案的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填写特别繁重、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低温等名称。如职工曾从事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按从事的高限工种的名称和性质填写;如曾从事的特殊工种中有一个工种从事时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按该工种的名称和性质填写。
     如某职工曾在建筑公司从事瓦工(属特别繁重)5年,后又在铸件厂从事铸工(属高温)6年。该职工的“工种名称”一栏应填写“瓦工”,“工种性质”一栏填写“特别繁重”。
上例中如该职工瓦工从事时间仍为5年,铸工从事时间为11年,则“工种名称”和“工种性质”就应填写“铸工”、“高温”。
     11、“折算工龄”:本《核准表》上折算工龄按实际可折算的年限填写。推算职工1995年底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时,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000]125号文件规定,折算工龄最高不超过5年。
     12、“职工签字”:由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不可委托他人代签。

五、关于职工档案材料缺失或不完整如何处理问题
     职工本人档案是核准职工缴费年限的主要依据。《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9号)文件规定“凡档案材料不全者,由现工作单位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查找相关原始材料,单位签署意见。”所称原始材料应包括:新职工录用报到通知单、职工登记表或职工花名册、职工转正工资定级表、职工受奖励或处分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调令、1985年工改以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历年调整工资审批表等。如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补充能反映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的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卡、劳动定员定额名单、劳保用品领取记录、定额粮补差记录、营养费发放记录等。提供材料单位和负责调查单位应对上述材料共同盖章认可,以示负责。凡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仅出具证明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六、国家、省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些规定
     1、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前,暂按原劳动部和93年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严格对照上述规定,将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曾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高限掌握。如:某职工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6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4年,两者相加为10年。虽不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的退休条件,但符合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退休条件,可以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3、外地调入我市人员曾在外地从事的特殊工种,需提供其从事的特殊工种,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依据。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低温、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于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的办法。

七、新增人员的处理
     对2003年7月后企业新增需核准缴费年限的职工以及新办理委托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并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企业或职工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须填写《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职工档案,一份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时间进行审核。


第三部分 《核准表》报盘程序使用说明

一、文件说明:
     软盘上共有以下七个文件:
SB.BAT 在社保中心领取软盘后,首先运行此文件,自动将软盘上的文件拷入C:\BP2003目录中;
KP.BAT 输入缴费年限核准表完成后,运行此文件自动将单位输入内容拷入软盘,交社保中心;
JFNXHZ.EXE 报盘程序文件;
HZB95.DBF 数据库文件;
JL.DBF 数据库文件;
DWK.DBF 数据库文件;
README.TXT 报盘程序使用说明;

以下四个数据库索引文件在运行时,将自动建立在C:\BP2003目录下:
GRBH.NDX NAME.NDX IDCO.NDX JL_GRBH.NDX

说明:1) 首次运行:领到的软盘插入→在WINDOWS下运行软盘上的SB.BAT→运行C:\BP2003目录下的JFNXHZ.EXE即可;
2) 每次输入修改:只需在WINDOWS下运行C:\BP2003目录下的JFNXHZ.EXE即可;
3) 所有内容输入完毕后:运行C:\BP2003目录下的KP.BAT,将报盘内容拷回软盘,即可上交社保中心。

二、报盘程序使用说明:
1、按钮说明:
“开始”:每次运行时,首先按此按钮,进行必要的数据库连接;
“确认”:确认当前页的输入内容,不必每输入一页即按,只需在退出前按此按钮即可;
“放弃”:放弃当前页的输入内容;
“显示总表”:显示出该单位已输入缴费年限核准表的情况(不包括简历);
“退出”:退出报盘程序。
2、页面功能说明:
1) 第一行显示你单位名称及人数;
2) 页面右侧蓝色部分为功能操作区,当中灰色部分为核准表输入区域;
3) “记录翻页”:你单位的职工每人一页记录,可使用“记录翻页”进行前后翻查,职工记录页面的次序可有三种选择:按个人编号(默认)、姓名、身份证号码递增排序;
4) “选择未输入记录”:按此“选择未输入记录”按钮,可显示所有未输入职工的姓名、个人编号、身份证号码,将鼠标点击该职工所在行后,按“选择”按钮,即可回到输入页面进行该职工的缴费年限输入;
5) “记录查询定位”:右侧下部可进行职工记录页面的查询定位,在输入框中输入要查询的职工的个人编号、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然后按相应按钮即可;
6) “简历操作”:右侧偏中蓝色部分是用来在输入职工工作失业简历时进行添加、删除操作的。

三、输入说明:
1、职工的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92-95年底的缴费年限审核情况随盘拷出,不能修改;
2、职工的性别、出生年月、用工性质、参加工作时间、首次参保时间随盘拷出,可以进行修改;
3、其它为可输入部分,输入时可按“ENTER(回车键)”至下一个输入框;
4、输入职工的“工作失业简历”时,一行输入完毕后,可按“添加”按钮,在下面添加一行;要删除某行简历时,只要将鼠标
点中该行后,按“删除”按钮即可;
5、一个职工记录输入完毕后,可用“记录翻页”、“未输入记录选择”或“记录查询定位”方法找到下一个要输入的职工记录,此时上一个职工的输入内容自动保存,不必每次按“确认”按钮,只需在退出前按此按钮保存当前页面未保存的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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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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