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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当监察法与刑诉法关系遭遇困境|中法评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11507

目前,在监察法草案的讨论中,如何处理监察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也十分棘手的问题。


 

按照草案的设计,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不执行刑诉法,只有在案件调查完毕、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刑诉法才得到适用。


 

对于这一观点,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不予认同的,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具有侦查之实,即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种调查不受刑诉法的约束,等于脱离了有效的法律控制,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无法赋予被调查人基本的辩护权,甚至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全都规避了法定的立案和侦查程序。


 

可以说,双方各执一词,陷入了一个死结之中。

 

其实,这个问题究竟是怎么出现的呢?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党纪政纪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双轨制,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党纪政纪调查,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机构负责刑事侦查工作。


 

前者确实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但在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者做出立案决定后,检察机关要严格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拥有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享有辩护权,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羁押场所也只能放入看守所,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一系列法律控制。


 

很显然,在这种双轨制下,纪委监察部门最多只能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尽管存在“双规”等有争议的做法,但至少不干预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后者执行刑诉法,这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出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出于“整合反腐败力量”的考虑,原来的纪委监察机构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予以合并,组建了统一的“国家监察机构”,使得党纪政纪调查与刑事调查合二为一了,原来的党纪政纪调查与刑事侦查“双规并存的体制“改为党纪政纪调查与刑事调查一体化的“单轨体制”。


 

结果,监察委员会(实际还是纪委)就只执行这部难以定性的监察法,而拒不执行刑诉法了。


 

这就意味着:

监察委员会以原来的党纪政纪调查吸收了刑事侦查;

原有的非正式调查程序取代了正式的侦查程序;

原有“双规”以“留置”的名义,取代了刑诉法所确定的强制措施;

原来的党纪政纪调查程序取代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程序,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不再经过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但是,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改革,特别是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得改革,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律师越来越普遍地进行介入,而且侦查程序越来越受到一系列程序的限制。


 

例如,到2017年6月为止,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多达数十条,仅适用于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就多达十余条,常见的有: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重复性供述、在非法地点讯问、没有依法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仅如此,在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嫌疑人应尽快被送交看守所羁押,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的讯问场所进行。特别是律师介入之后,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辩护意见,可以依法进行会见、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提出一定的申诉控告,等等。


 

这显示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尽管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但仍然受到刑诉法的有效约束。而反观原来纪委监察部门调查程序,无论是在法治化程度,还是在权利保障水平等方面,都难以达到刑事侦查的标准。


 

不仅被调查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调查无法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无论调查人员违法情形有多么严重,法院都无法对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更成问题的是,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将被调查人羁押在所谓的“双规点”,这里没有看守所的监控机制,让被调查人长时间直接面对调查人员,最容易产生各种非法讯问现象,影响执政党和监察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经验表明,要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走出困境,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监察委员会内部确立“相对的双轨制”,也就是“党纪政纪调查与刑事侦查双轨制”。


 

具体说来,在各级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置两个部门:一是“党纪政纪调查部”;二是“刑事侦查部”。


 

前者的调查是为了查明被调查人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一经查清,既可以做出党纪政纪处分,也可以移交刑事侦查部进行立案侦查。刑事侦查部做出刑事立案决定后,案件就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具体而言,未来的监察法只负责规范监察委员会的党纪政纪调查程序。而在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之后,刑事调查部的调查人员就属于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只能适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也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嫌疑人一律被羁押在看守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这一程序。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就具有这种双轨制的调查机制。


 

治安部门执行治安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刑事侦查部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治安部门经过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发现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刑事侦查部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此前后衔接,既保证了治安行政活动受到行政法律的约束,又保证了刑事侦查活动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大体兼顾了治安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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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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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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