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孙某白天独自在家时未锁门,不幸遇歹徒入室抢劫,将其先奸后杀。其家属认为,小区保安没有盘查陌生人导致歹徒进小区,起诉物业,索赔51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认定物业未能严格履行安保承诺,应承担次要责任,市二中院终审判处其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
2008年11月,罪犯岳某在朝阳区踩点预谋抢劫,见某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当即锁定该小区。当月的一天下午,他携凶器潜入该小区,到达孙某家门口时,他一扳门把手便轻松入内。见20多岁的孙某独自在家,岳某立即将门反锁,亮出凶器,威胁孙某交出钱款。因孙某说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许外币,他遂劫持孙某去银行取款。坐电梯至一层时,岳某担心不安全,又押着孙某返回家中,将其先奸后杀,随后迅速离开现场。
岳某后被判处死刑,因其是无业游民,无赔偿能力,孙某的家属没有向其索赔,而是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称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岳某未经盘查即进入小区,要求物业赔偿51万余元。
开庭时,物业不同意赔偿,称《住户手册》虽然规定物业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要进行查询登记,但因很多业主反感和反对,物业采取了变通措施,只有保安发现有可疑人员时才盘查。物业收取的安保费用一年仅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抢劫的赔偿责任都由物业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另外,物业认为孙某安保意识不强,独自在家却不锁门,被劫持后没有积极呼救,对其被害也存在过失。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在具体执行《住户手册》时,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后者不服,认为该赔偿数额过低,有失公平,遂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物业未能严格履行安保承诺,构成违约,但这并不是导致孙某被害、给孙某家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精神,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