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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10万以上可判死引热议:贪官杀不杀界线何在

发布时间:2011-07-22 浏览次数:11373

  4年前,部级官员郑筱萸以649万元的受贿额被执行死刑。

  4年间,又有18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但其中13人被判死缓,无一人执行死刑的判决,如与郑筱萸同年落马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最终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他受领的是死缓。

  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对贪官是否判死再次引发坊间热议,杀或不杀的界线在哪里?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贪腐数额仅是众多量刑标准之一,法院通常还要综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追缴赃款、有无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官员贪腐10万以上即可判死

  苏杭两贪官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昨日传出后,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评论有赞有弹,但绝大多数网民评论都是为处死二人叫好。

  对于苏杭两贪被执行死刑,有网民做出三种猜测:一是认为贪腐数额巨大,才必须处决;二是认为级别不够高,没达到免死的标准;三是舆论声讨,以及中央反腐决心的显现。

  记者通过大量采访,试图找出“处决”贪官的标准,但发现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649万元的受贿额被处以极刑。而同年落马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最终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他受领的是死缓。

  为何贪腐数额近两个亿都不死?许多民众均觉得看不懂惩贪手段。法学专家分析认为,数额仅是众多量刑标准的其中之一,法院通常还要综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追缴赃款、有无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依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实践中超过10万元后数额往往没有太大意义,11万元和500万元其实区别不大,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目前刑法的规定并不合理,10万元的底线太低,对官员来说,贪10万元和贪1亿元的风险是一样的。

  一般认为,受贿后是否违法使用职权以及造成的损害是决定量刑的最重要因素。

  郑筱萸受贿后,不仅疏于职守,还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间接导致了众多医疗事故,导致了一系列恶果。

  坦白、退赃和检举立功是免死主因

  随着许、姜两名巨贪高官同日领死,对多位贪污腐败数额巨大的官员却以死缓惩之,在社会上饱受争议。

  死刑与死缓虽然都属死刑,但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有天壤之别。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真正意义上终身监禁,对于死缓多而极刑少的死刑,究竟能否真正震慑贪腐,法学界也分为正反两派各持己见,然而,学界一个共识在于:反腐败不能只靠死刑政策,更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

  近来,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被不断提起。民众主张“斩立决”,而法学专家却主张“斩监候”。

  记者调查发现,在众多“死缓”的判决当中,免死原因主要是有自首、坦白情节,以及检举他人、提供破案线索。对于贪腐数额,则不是判处极刑的唯一标准。

  以原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为例,虽然其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超过许迈永和姜人杰,但法院认为他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处其死缓。

  相比陈同海,许迈永的判决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但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许、姜两巨贪领死消息传出后,不少网民撇开“该不该杀”的话题,从制度完善方面讨论防治腐败。“朱元璋时、贪七十两银子就杀而且是剥皮,也没有杀完贪官,没办法,贪饱了就不贪了,换一个没贪过重新贪、更麻烦。”有网友举例认为,靠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死刑能否震慑贪腐?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学专家。专家对此有肯定的一派,也有否定的一方。

  正方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委员会专家认为,贪腐犯罪不能取消死刑,但应遵从从严审查、慎重下判的原则,保留死刑,才能起到威慑作用。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的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之滥用所可企及。

  首先,我国贪腐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小吏巨贪”、权力滥用的现象也较为突出,若取消死刑,会使群众产生误解,认为国家对贪腐犯罪不再从严打击了。

  其次,在其他犯罪的死刑仍大部分保留的前提下,若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会让群众认为“官民不平等”。

  此外,保留贪腐犯罪的死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实践中,贪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死刑的保留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促使其为了保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反方

  北大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姜、许二人执行死刑,我认为是很大的悲剧。这么多年,反腐越反越腐,数额动辄上亿,不是单纯的人品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制度性的反腐措施,用有效而良好的监督手段,严格的审查,才能大大减少腐败。”

  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贪腐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坦言,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往往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有必要的刑罚外,需要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实一次贪污受贿行为,在充公后会加罚10万。这意味着贪官贪污后,家人在经济上会受到很大的波及,这种方式值得借鉴。(记者 刘冠南实习生 陈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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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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