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红十会出纳挪用“爱心款”126万获刑6年半
发布时间:2011-07-23 浏览次数:11160
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她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
陈某交代,其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单位的公款挪为己用。刚开始挪用的的次数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陈某挪用的频率就变得频繁了。关于挪用的126万多元公款的用途,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开支和消费。
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温州市红十字会此时发现账目收支有问题,开始查对账目,陈某遂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
审计部门在审计账目时发现问题,经温州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陈某书写了一份关于挪用钱款的情况说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在法庭上说,在单位账目审计前,她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
陈某辩护律师提出陈具有自首情节,另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而陈某是临时工,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受市政府领导联系的人民团体,陈某自2005年至2010年在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属于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计划内临时工,负责处理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应认定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法院认为,陈某是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书写了情况说明。之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结合该份说明的内容,可知陈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单位能对其从轻处理,主观上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审查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鉴于陈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依法从重处罚;另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