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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翻案成风 云南李昌奎案或为标杆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11511

7月6日,当李昌奎案引发哗然之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坚定地回应公众质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可不到1个月时间,因为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这起被公众比喻为“赛家鑫”的案件,却以另一种“标杆”的形式出现。

  7月下旬,本报记者在报道了李昌奎案诸多内幕之后,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家属无法接受凶手几乎免死的判罚,在听到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李昌奎案,俨然成为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

  事实上,公众从没停止过对于李昌奎案再审的讨论,某门户网站就曾以“李昌奎案再审是更大的恶?”作为网络话题热议。这场前所未有的“死缓翻案风”,也让中国的法律学者、司法工作者、律师乃至身陷其中的受害者家属都陷入深深的纠结与思考之中。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采访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路走来,受害者家属这样的语式表达可说是耳熟能详。

  自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帖子,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罚的不满.7月24日,记者再次接到电话,这一次名字变成了桂林人梁勇2006年11月23日,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死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梁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发指罪行

  杀妻后肢解尸体并水煮

  这起命案曾在桂林引起极大轰动,当地报纸长篇累牍地报道。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惊人地相似,对于案发经过,桂林中院与广西高院的叙述基本一致。凶手梁勇1955年出生,成女士则出生于1971年,两人均是桂林人士。1995年,梁勇与前妻离婚,并于1998年认识了成女士,两人于次年结婚。

  2001年,梁勇夫妻共同注册了一家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两人各占50%的股份。2003年2月,夫妻得一儿子,为照顾他,成女士的母亲江某与梁勇的姐姐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了矛盾,加之梁勇怀疑成女士有外遇,2006年2月,两人分居。同年6月,成女士曾提出与梁勇离婚,但因梁勇不同意,法院驳回请求。可事实上,双方积怨弥深,已势同水火。

  2006年11月21日下午,夫妻俩先后回到公司办公室。下午6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不堪辱骂的梁勇顿起杀机,下到一楼地下室仓库拿了一把铁锤回到办公室,随后朝妻子头部连续猛击,致其当场死亡。

  为毁尸灭迹,梁勇回家拿来菜刀,在办公室将成某的尸体肢解,当晚用车将尸块运回住所。第二天上午,梁勇在卫生间内再次对尸块进行肢解,接着用高压锅煮烂部分尸块,并丢弃到卫生间的下水道。

  当天下午2时,因为下水道堵塞,尸块被周围群众发现。梁勇察觉罪行败露,即离家出走。下午4时,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区辅星路段将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梁勇抓获归案。事后法医报告和照片证实,警方从下水道和化粪池内打捞出的尸块共计170块。

  死缓争议

  高院称凶手有立功表现

  由于证据确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但诡异的是,广西法院对此案却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梁勇并没有像李昌奎、赛锐一样有自首情节,那最终轻判梁勇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梁勇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家属愤怒

  杀人偿命凭什么行不通

  “我怎么也想不通,这种人 怎么能饶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终认为,梁勇理应偿命。但在自撰的刑事抗诉书中他表示,若避开此案不谈,他也“不主张国家借法之名义杀人”。

  事实上,成某也意识到,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与“杀人偿命”的民间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对于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的罪犯还是应当死刑伺候。”成某说。

  而在许多传统中国农民看来,“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却是匪夷所思。药、李、赛三案中,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但如今在愤怒之余,他们常常会向记者抛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凭什么?”

  在很多历史学家看来,礼教伦常的积淀,注定了如今中国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之难。传统中国社会里,法律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轩轾,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必有明确分野。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

    学者观察

  民意与法律尊严孰重

  国内一位著名法学教授曾在微博中透露矛盾心情,他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该微博在网上争议颇多,引发热议。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在该体制中,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去寻求法官的上级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他认为,所谓“民意与司法尊严”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并不存在。“民意的表达是必然的,围观到一定程度时,会逐渐地理性起来,这是良性的过程。”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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