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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法院副院长侄女杀人碎尸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11785

 

 

长沙10月25日讯(记者喻向阳)“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副院长胡平忠侄女胡芳杀人、碎尸,但只被郴州市中院(嘉禾县隶属郴州市)判了死缓。”

9月22日,网友“jhliu”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布上述消息,并公布了死者刘军的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

“帖子是我女儿发的,我不懂网络。”今天上午,死者父亲刘谭仔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内容一点都不假,胡芳确实是胡平忠的亲侄女,她家距我家只有三四公里远。”

10月8日,郴州市中院在回复《百姓呼声》的函中称:“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干扰。但有部分群众的不理解,让我市法院陷入‘两难’。”

因婚恋生怨,女杀手碎尸、藏匿

郴州市中院在回复红网的函中,介绍了此案的基本案情:被告人胡芳与被害人刘军系高中同学,自2006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23日,双方因诸多原因而分手,但一直有不公开的联系。201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胡芳从郴州来到嘉禾县城,入住红太阳宾馆201房。当日21时许,被告人胡芳将刘军约至房内,两人因谈及婚恋之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胡芳趁刘军不备将随身携带的20粒安定片放进“旺仔牛奶”饮料里。刘军喝了饮料后昏睡,被告人胡芳便用手去捂刘军的鼻子,用裤子和枕头蒙住刘军的头部,还用扎被套的绳子勒刘军的颈部,直至认为刘军死亡才松手。

回函介绍,201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芳从超市购买了两个旅行箱和一把菜刀后返回宾馆房间,将刘军的尸体搬至卫生间,用菜刀将刘军的尸体肢解成三段后装入旅行箱内,随后搭乘出租车将尸体运至郴州市苏仙区六角亭“老树酒庄”附近一废弃房屋内藏匿。

死者家属质疑案件,凶手叔叔是法院副院长

死者家属一方在《百姓呼声》发帖称,“案件告破8个多月后,直到今年4月19日才在嘉禾县法院开庭审理……没有当场宣判……整个庭审过程没有控辩双方的辩论。”

“胡芳没有丝毫投案自首情节,而且百般狡辩。她作案后,若无其事地照常上班,还和同事到东江湖旅游,让不知情的同事证明她‘没有作案时间’……归案后,胡芳一度声称自己怀孕了,企图蒙混过关,要取保候审,然而到医院检查根本没有怀孕……由于死无对证,胡芳胡编乱造,说自己没有闷死刘军……”

据死者父亲刘谭仔在电话中介绍,“凶手胡芳的亲叔叔胡平忠办了案,胡芳家属8月份就拿到死缓判决书,而我是9月13日到省里上访才得知胡芳真的没有判死刑。”

郴州市中院:群众不理解,陷入“两难”

郴州市中院则认为,被告人胡芳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较之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杀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一些,按照中央现行的刑事政策,故对被告人胡芳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考虑到被告人杀人分尸,情节恶劣,可对其限制减刑。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潭仔、雷小兰的经济损失。”中院回函称。

回函还称市中院陷入“两难”:“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干扰。但有部分群众的不理解,让我市法院陷入‘两难’:一边是群众‘杀人偿命’的呼声,一边是死刑慎用的刑事政策和居高不下的死刑案件二审发改率,将我市法院推到了如何真正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地适用死刑政策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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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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