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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宣判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两人坑骗4000万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11179

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约一年时间内,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司建华伙同山东人马国山,通过由代理公司代垫、代办注册空头公司的方法,先后开设12家分公司,专门用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被害群众272人,涉案金额共4102.42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特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司建华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马国山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设公司集资诈骗还欠款

  今年57岁的司建华,高中文化水平,家住通州区刘桥镇。2011年前,司建华在通州、海安分别成立惠萍商场、海安县神都服饰商场,并以20%的回报高息集资,不料欠下巨额债务。

  此后,司建华自以为找到了一个发财还债的好方法: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他和33岁的山东省博兴县人马国山一拍即合。为继续集资,他俩共谋在天津成立天津恒众公司,所需注册资金和办理手续费用均由代理公司代垫、代办。

  2011年1月,天津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10万元、490万元,分别以司建华、马国山的名义用于验资注册,该公司同时代办设立登记手续。2011年1月24日,天津恒众公司登记设立,司建华为法定代表人,马国山为公司监事。验资后,上述510万元、490万元即从天津恒众公司验资账户转出去。

  天津恒众公司成立后,司建华、马国山又先后在南京、镇江、连云港及如皋、海安等地设立了12家分公司。司建华单独或伙同马国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稳健一期”、“快速一期”等投资项目,由分公司共向百余人销售上述投资项目,并将其中的1928.22万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购买汽车以及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至今未能归还。

  花言巧语编造发财项目

  据了解,在天津恒众公司未成立前,司建华、马国山就以公司名义销售“快速一期”、“稳健一期”等虚构的项目,以15%、42%和108%的回报率吸引投资,到期的项目本息均用以后吸收的资金归还。

  为了博得受害人的信任,马国山以香港世华集团公司老总的身份出现在集资者面前,还在公司召开的会议上作“重要讲话”。“香港老板”的一番花言巧语,加上包装宣传,惹得很多“投资人”尤其是农民“投资人”心潮澎湃,有的农民甚至卖掉房子或者到银行贷款集资给司建华、马国山的“发财项目”。

  尽管骗来不少投资者,但巨大的财务亏空让司建华头痛不已。为弥补前期亏空,他与重庆某铁矿公司股东刘某、李某接触,在明知这些股东虚增资产报表数据的情况下,仍认为某铁矿公司具有投资价值。2011年9月9日,天津恒众公司与某铁矿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司建华通过天津恒众公司江苏分公司、海安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镇江分公司、如皋分公司销售某铁矿公司股权,很快就有105人被吸引购买了某铁矿公司的股权。这个“发财项目”共吸收资金2174.2万元。

  南通市中院认为,天津恒众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设立后,除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外,未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明知无力偿还集资款本金及利息,仍虚构投资项目,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司建华在铁矿项目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利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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