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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强奸案---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并导致其死亡应如何定性处罚?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次数:11000

2016-01-12 来源:江西高院 | 作者:陈斌全 

  【案情】 

  李某明(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张丽某(女),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张丽某受伤。李某明见张丽某昏迷,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导致张丽某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死亡。事后,李某明为逃避制裁,破坏现场隐瞒真相。 

  【分歧】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明系牵连犯,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李某明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是过失,且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在该案中,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次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依刑法理论,牵连犯有以下几个特点:(1)已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从牵连犯的特征可知,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过失犯罪永远都不可能产生牵连关系,更谈不上依牵连犯按一重罪论处。另据,依牵连犯第一条特征可知,牵连犯的前提是须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犯罪目的,而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明触犯的前一罪交通肇事罪是其过失行为导致的,并不是其故意实施的一个犯罪目的。因此,该案不可能构成牵连犯。

  三、在该案中,李某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见,被告人李某明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一前一后,且两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牵连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永远不可能存在牵连犯。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明应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其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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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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