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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起纠纷 外籍演员追索劳务费

发布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10208

    外籍演员就职于一家传媒公司,因遭遇受雇方拖欠劳务报酬,遂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处公司支付款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我院于2016年8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凯特洛夫等4名外籍来华演出人员于2015年1月21日与华娱演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受雇在中国从事表演活动。演出时间段分别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公司需保障支付演员工资并保障在工作日程中组织演出;演员月工资为 1000美元,如因非演员方面因素导致演出未能进行,这一天也应支付工资。凯特洛夫因公司拖欠劳务报酬,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500美元劳务费,8700元住宿费、2500元回国机票费及250元翻译费。由于其余3人诉讼标的与本案系同一种类,故法院在经当事人同意后将4案合并审理。

  在一审中,公司认为凯特洛夫等人应先提供劳务,公司后支付工资,且承认自2015年10月拖欠凯特洛夫等演员部分工资,但已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付款承诺。而凯特洛夫等人在1月19日罢演,导致主办方扣除了10万元演出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司还表示,在2015年3 月就曾与凯特洛夫等演员口头协商过变更劳务费标准,无演出任务时公司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费人民币900元,有演出任务时仍按每月1000美元标准支付。故公司不同意凯特洛夫等人追索劳务费等钱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凯特洛夫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华娱演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等费用。

  华娱演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上诉称,“双方的劳务合同有效期是2015年1月21日至2015 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应当视为解除合同,2015年10月以后的3个月劳务费数额多少及支付方式应当另案起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份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答辩称,“其4人作为专业马戏演员到中国进行演出是基于对上诉人的信任,劳务合同是一直存续的,2015年 10月之后上诉人也一直安排其4人继续演出,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20日”。合议庭在听取双方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归纳了“2015年10月后双方是否按照2015年1月签订的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等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亦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双方未能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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