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淘宝恶意刷信誉案宣判(附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次数:10901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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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电子数据、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3.对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的审计结果过高;4.董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5.董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董某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其行为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对董某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称为”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俗称”论文查重”),由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即××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
2014年4月,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
2014年4月23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定××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科技南京公司因其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董某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科技南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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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谢某共同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从而导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错误判定该店铺在从事虚假交易,并对其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严重影响了××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的审计结果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科技南京公司提供的收入损失统计表、首次入店来源拍下金额统计截图、专项审计报告及鉴定人柏某的当庭证言等在案证据证实,××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订单额(营业收入)主要通过”淘宝站外其他”、”淘宝搜索”(淘宝网首页搜索栏)、”直接访问”和”我的淘宝”等10个渠道获得,且在该店铺被处罚前,通过”淘宝搜索”获得的订单额一直稳居第2位;在该店铺被处罚期间及被处罚前后,除”淘宝搜索”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订单金额均相对较为稳定,唯独从”淘宝搜索”获得的订单金额出现了剧烈波动,每日订单额从被处罚前的数万元骤降至数百元甚至数十元,处罚撤销搜索排名恢复后又回升至数万元。鉴定机构根据客观事实并依据相应的审计规则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订单额的减少部分系受论文检测市场需求减少所导致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且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董某的行为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谢某系初次犯罪,有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认罪、悔罪表现,且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董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朝明
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
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全国首例淘宝恶意刷信誉刑事案件宣判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至此,全国首例因恶意刷信誉而获刑的案件尘埃落定。
案件研讨会现场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的是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因其新型,有别于人们之前对犯罪的认知,从批捕到公诉,直至一审、二审,围绕该案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歇。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三次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对该案进行探讨。最终,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形成共识: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和决心。”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科明说,从批捕到二审公诉,一路走来并不轻松。日前,该案被评为南京市法院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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