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义气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张某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1-03-31 浏览:2697
本案被告人参与了斗殴,但事情的起因实际上与已无关,其主要是出于江湖义气挺身而出、拔刀相助,但毕竟在事件过程中没有组织他人、纠集他人,只是被动参与,法律地位应与其他人有明显区别。
---律师办案感言
张某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代理发现有如下有利于被告的意见,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肯请酌定。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依据不足。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医学鉴定书来看,被害人吕某的头部有多处击打伤,创口至少有四处以上:左颞顶部、右颞部、左肩上方有两处;在分析说明部分又表达为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左颅中端骨折。而被告人一直稳定的供述为只击打过被害人头部一次,且用力一般,自认为不足以致人死亡。从本案的材料当中可以很清楚的反映现场有两人手持木棍,有一外号“长毛”的人也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但此人现已外逃。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直接下结论认为被害人头部的致命伤是被告击打造成的证据尚显不足。根据我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辩护人认为上述结论应当无法认定。
二、被害人吕某对本案的损害结果亦存过错,也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1、首先本案的性质为聚众斗欧,这一罪名反映出斗欧的双方主观均有过错,没有双方的主观过错就无法构成聚众斗欧的犯罪行为。
2、从案件的整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被害人吕某在与他人发生摩擦时首先采取了激化矛盾的行为,其纠集人员、手持利刃、带领人员驾车尾随、追堵被告人一方,其主观报复伤害对方的意图十分明显,在截停被告一方车辆后,又首先持刀威胁对方。无论起因为何,但被害人在舞厅以及案发地等一系列激化矛盾的行为,包括事件始发时,被告一方已经向被害方道歉的情况下,仍采取过激行为是造成本案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三、虽然本案被告人参与了斗殴,但事情的起因实际上与已无关,其主要是出于江湖义气挺身而出、拔刀相助,但毕竟在事件过程中没有组织他人、纠集他人,只是被动参与,法律地位应与其他人有明显区别。
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认清形势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且本案虽属持械斗殴,但由于持械工具并非作为本次斗殴而准备的,是被告一方为工程上的需要设置于汽车后备箱,且本次斗殴纯属偶发事件,在被害一方首先手持凶器威胁的状况下,有防卫的意味,其持械斗殴应于通常意义上的持械有所区别。
五、被告人系来苏务工人员,经济条件比较差,虽无力偿还债务但曾多次表示愿意在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向被害人一方作出赔偿。显示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 巍 律师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