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理性的见义勇为同样是一种犯罪―――吴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日期:2011-04-02 浏览:2928
这是一个有朝气、有正义感的年青人,缺点就是盲动,缺乏自控力.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理解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初始动机是好的,如果事发当天,其对所发生的流氓行为漠然视之,那么今天也许他根本不必站在被告席之上......
-------律师办案感言
吴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述:
对于吴某来说,每天的生活简单而有规律,就是在居住的社区和几个要好的朋友转转。今天则注定不同,因为自己的命运由此改变----当天一个在女厕所偷窥拍摄的年青人在被擒获后,在数人参与的殴打中被害人当即身亡。吴某等人因此身限囹圄。
以下为本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首先我谨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和道歉。此事发生以后作为家属也多方筹集,终于双方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业已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了一定的谅解。辩护人希望以此为基础,客观公正地分析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但求对被告人吴某有利的主张烦请酌虑。
一 、本案中被害人的过错非常明显,从现有证据来看,其行为至少已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摄录设备一台以及镜子一面,同时在摄像设备中尚存有女性臀部照片一张,而现有证据表明这些设备正是被害人在案发前用于偷窥女厕所之用,那么作为本案被告人在发现以后,予以制止、制服其本人,从行为动机和出发点来看无疑是正当的合法的,至少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辩护人也承认其后的行确有失当,任何人都无权对涉嫌违法的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但其间我们也注意到被害人有企图逃跑的状况,其在多次试图逃跑中被制服,但这一状况足以在法律上对吴某减轻处罚。
二 、吴某在现场只是参与了殴打,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的行为与死者的死因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案卷中反映出来的吴某的历次供述中,比较稳定地是他踢打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对于头部及腹部并未涉及。这一点从其身上的伤情即可看出,被害人的伤情主要集中于头部以及胸部,这表明吴某的行为只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而非主要作用。其他参与殴打的同案犯也未提及吴的具体暴力行为,只是证实到吴某参与了殴打但致伤的部位并不明确。
三、被告人在案发以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前提下,并未离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属于自首。
四、其自愿认罪,态度一贯稳定配合,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尊敬的审判长,像吴某这样年青人,有朝气、有正义感,但缺点就是盲动,缺乏自控力,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理解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初始动机是好的,如果事发当天,其对所发生的流氓行为漠然视之,那今天也许他根本不必站在被告席之上,其年幼的孩子也不会失去至亲的父爱,可以说他用不成熟的良知,为自己善良的冲动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个代价高昂到像他这样的年纪根本承受不起,但辩护人相信法官的慧眼一定能给他带来一线希望、一次生机,使其重新尽快地回归社会大家庭,用更理智地心态融入社会。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巍 律 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吴某行为属于自首,考虑到被害人的行为亦有过错,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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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