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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王某致人重伤案---一次完美的技术性辩护的胜利

日期:2011-08-26 浏览:4099

    这一胜利来之不易,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深刻而有效的结论,在法庭上,更全面的掌握了解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辩护力量,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王某故意伤害(重伤)案
一次完美的技术性辩护的胜利
 
 
 
案情简述:
 
   王某系本市ktv的中层管理人员,因姐姐与他人的纠纷组织2名社会闲散人员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在殴斗过程中击伤被害人眼部,导致其一眼失明。
   然该案的特点在于:此案在立案初期对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后本市市级法医学鉴定报告意外的将伤情被评定为轻伤,故被告人得以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而后,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投诉,认为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有失偏颇,故侦办单位仓促之间又重新委托本市另外一家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重伤鉴定报告,则检察机关旋即对王某采取了逮捕措施,将其重新投入看守所,并诉至人民法院。
 
 
变更委托律师:
 
   在此阶段被告人家属决定变更委托律师,刘巍律师接受委托展开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得被告人得以缓刑出狱,本案当事人可谓2进2出,跌宕起伏,宣判当天其喜极而泣。
 
 
辩护要点:
 
    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不呈现给您辩护词,仅将本案的辩护点呈现给读者:
 
    1.本案争议焦点和特殊性在于先后出现了2份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报告,一份为重伤一份为轻伤,前者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后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2份报告哪一份是正确的,是摆在公诉机关面前需要抉择的,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来看:造成一眼盲目的,应为重伤,则从医学角度来判断这份报告是错误的,对此原鉴定人也承认对此鉴定报告存在疏忽。然此份报告恰恰是对当事人有利的。
    所以对于公诉机关来说选择第二份鉴定报告支持公诉是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
 
    然而我们说其实这个选择也是错误的!辩护人在研究本案的过程中发现,实际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忽略了对这份鉴定报告合法性的法律审查。根据2006年江苏省卫生厅及省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卫生厅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伤情病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对原市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由省一级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那么在本案中出现的2份所谓鉴定报告均出自于市一级鉴定机构,其从鉴定程序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因此,我们说这份重伤的鉴定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应属无效证据。
 
   显而易见,这个问题公诉机关在开庭以前的审查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以致在庭审中非常被动,这一核心证据面临着作为无效证据的窘境。
 
   基于上述状况,实际上公诉机关在庭审抗辩不得不采取一种妥协的态势,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家属也接受律师的意见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民事和解。
 
   这一胜利来之不易,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深刻而有效的结论,在法庭上,更全面的掌握了解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辩护力量,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予以释放。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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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