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涉嫌巨额诈骗案----程序合法性辩护的最优价值体现
日期:2012-05-27 浏览:4876
顺应刑诉法修改的新内容,以程序合法性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2年3月,当事人黄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在本市张家港突然被湖北荆州警方带走刑事拘留,涉案金额高达110万元人民币,该案如果予以认定,则可预见的刑期应确定为11年以上,也正因为如此,当其父听说其子面临外地警方如此严重的指控,在聘请律师现场甚至激动至当场跪拜的律师面前,请求无论如何从法律上为黄某提供法律支持,努力予以从轻处罚。
拿到这个案件后,在经过律师团队的细致分析案情后,我们发现案情尽管重大,但一个一般人很少关注的程序问题逐渐愈加清晰的浮现出来------ 涉案情节虽然复杂,但是否构成犯罪况且不论,湖北警方是否具有本案刑事管辖权值得商榷:本案湖北警方声称被害人为荆州当地人士,但嫌疑人黄某却与之并不相识,甚至未曾谋面,且涉案所有经济活动均发生于苏州,其从未踏上湖北荆州一步;此外涉案的资金也并非从荆州汇出,可以说如果本案涉嫌犯罪,那么所有犯罪行为情节,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均发生在苏州,与荆州并无直接关系,且本案涉及复杂的经济关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本身存在经济纠纷,且已经在人民法院形成诉讼,故此,该案外省警方如此积极的参与其中,辩护团队认为无法洗清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为此,律师将最初的工作重点放在积极向当地警方以及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管辖异议的辩护方向上,同时还与当地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就管辖问题与对方案件承办单位频繁斡旋,虽然湖北方面最初仍然坚持其有管辖权,但在大量事实以及法律面前,最终还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最终,黄某在被湖北警方羁押30天后,得以顺利返回苏州。
从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来看,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日前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亦更加明确的对刑事管辖问题的重视,这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外地司法机关跨区域执法的限制,也会杜绝在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异地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因此,很显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刑事辩护方向的选择正确与否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要重视实体辩护,又要进一步关注程序性辩护,特别是2013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而言,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辩护;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合规性辩护;提请司法机关慎重适用逮捕权辩护等都会成为辩护的重点要点,必将推动刑事辩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注:该案例由刘巍律师亲办并撰写,如需引用,需经本网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