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09-07 浏览:1513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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