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切换至电脑版
联系我们拨打咨询热线:15250055917
刑法

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受贿? ——某受贿案件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5-05-04 浏览:1666

关键词:借款、以借代贿、受贿、区别

案情简述:A某是公职人员,因买房向他人借款50万元,该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在借款人处办理了借款书面手续,借款后半年案发未归还。起诉书认定该款“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人没有实际还款和还款意图,因此该笔款项属于受贿。

本案焦点:本案中的50万元款项是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如何区分真实的借款和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笔者认为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受贿款极其重要的,对于准确打击犯罪和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受贿案件中的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常常会采用“以借为名”的方式掩盖受贿行为,从而使得受贿行为具有十分的隐蔽性。但同时也必须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客观存在的实际需要的借贷行为,不能机械的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借贷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笔者认为区分两者之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判断“还款意图”

首先,从直接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图。区分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关健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还款意图,而直接证据即行为的陈述直接反映了其还款主观态度。但是由于贿赂案件主要以言辞证据为主,客观的书证较少,因此言辞证据的可靠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也要特别慎重的审查。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都确实充分足以排除疑点,能够证明属于借款或属于受贿,那么对于性质的判定就相对简单。但实践中此类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常常存在疑点和矛盾而难以准确认定。
在本贿案中被告人在侦查初期承认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后期予以否认,自身供述前后是矛盾的;而行人认为是没有还款意图,但主要是根据自己的推测。证据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疑点,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从其他方面予以分析论证。

2、判断“是否符合真实借款的一般情形“

其次,从借款用途、借款过程、借款时间、谋取利益等各个方面分析判断。关于此类情形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做出了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受贿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

此司法解释实际对于是否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确定了判断标准,即应当考察借款是否符合真实借款的一般情形。真实的借款具有正当理由,款项的流向清晰,未来具有相适应的还款能力。而以借为名的受贿理由通常不合理,款项也不按照陈述的理由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是否是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一种贿赂行为,关健是审查行为人的真实主观意图,这种主观意图可以从直接的供述或证言中去查明,但受贿人或行贿人言词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更应该从借款用途、借款去向、谋取利益等因素予以综合考察,忽略这些条件的审查将会导致案件定性不准。

来源:为你辩护网陈武

"

1.点击下面按钮复制微信号

15250055917

点击复制微信号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