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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日期:2016-03-15 浏览:1811

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发生交通事故;

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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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