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日期:2011-06-05 浏览:182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6
10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附录A 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附录B 10
(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2总则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 60日~9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30日~60日
4.4.2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