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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0年工伤赔偿的项目、计算公式及其法律依据

日期:2011-06-05 浏览:2003

苏州2010年工伤赔偿的项目、计算公式及其法律依据三

--------------(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序号

项目

一般标准

2010年苏州标准

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为16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六级:为14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同一般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2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不能安排工作的有)(安排工作无此项赔偿)

五级: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70%

六级: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60%

同一般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女性(一般职员50岁,管理人员55岁)男性60岁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79岁-职工本人实际年龄)×1.4个月×3355元/月);

六级:(79岁-职工本人实际年龄)×1.2个月×3355元/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第一款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55岁

55-60岁

36个月×3355元/月

30个月×3355元/月

24个月×3355元/月

18个月×3355元/月

12个月×3355元/月

6个月×3355元/月

六级: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55岁

55-60岁

30个月×3355元/月

25个月×3355元/月

20个月×3355元/月

15个月×3355元/月

10个月×3355元/月

5个月×3355元/月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第二款

5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A完全不能为3355元/月×50%

B大部分不能为3355元/月×40%;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3355元/月×30%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同一般标准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7

医疗费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同一般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8

交通费、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同一般标准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9

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同一般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10

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SI&g*zIV/p)NF!_

同一般标准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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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