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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3-25 浏览:1334
2019年1月21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较好完成,三大攻坚战开局良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力度加大,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国民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持续显现,朝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继续迈进。
根据国家统计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9251元,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7年度的36396元增加到2018年度的39251元,增长幅度为7.8%。据此,下列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相关的支付标准也将相应调整:
补助标准(元)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785020 |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一由用人单位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 | 1177530 | 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烈士褒扬金 | 1177530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士抚恤金 | 785020 |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
1、补助标准:(20倍)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9251元×20=785020元。
2、支付主体: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划拨用人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支付的费用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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